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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