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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 ,。。 ? ,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  《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 ?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