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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