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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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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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
》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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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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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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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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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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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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