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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 , , ,。  :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