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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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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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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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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
《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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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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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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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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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
《 :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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