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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外装修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它有关批准建】设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及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建设—单位需要《环保、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查—的,项目:’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  》   《  (三)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完善有关资料—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全套施?工图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文件—  》     (四】)按规定应当缴【纳城市?。基本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缴纳《;   !   ?(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 《   ? ,(二)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   (三)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招标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工,程开工放线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人验:。线,并办理有关验线手续!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有关部门应配合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6个《月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批【  《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对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及原有建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四十》六条 市区》街道两侧住宅不【准建开放式》阳台不?准布置?锅炉、烟囱、—烧火房以及有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城市规划区内】。的,电,。。台,、微波通讯及其它】有净空限制要求的】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按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加以《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