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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对》未,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    (》。二)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  —   (《三,)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进《行设计的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本条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   ?  (二《)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 ,。(,四)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 : ,    (五)改正!后符合城乡规—划,。     本条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    《(一)违《法占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    (二—)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 (三)《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     (四【)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    (五—)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 , (六)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   ?  (七)》。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  :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七十四条 】 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五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组【织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补测补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十】八条: 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水、】停电: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立即依照相【关法规或者》合同规定停》止供水?。、供电 《     停水、停!电,措施应仅限于违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用电 》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八十条 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或者》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对?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财政部门登记处理】 ,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土地【、建设工程、—房地产、环》保、水利《、文物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八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