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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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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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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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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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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立案、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日—常巡查依法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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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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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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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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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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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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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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