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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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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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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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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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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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