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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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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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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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