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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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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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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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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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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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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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