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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 ,。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 ,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 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