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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 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 :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 ,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