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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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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 ,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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