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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