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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 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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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
!二、:规划设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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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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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
:
:
— ,
【
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
—
《四、方案报审
【
,
【 ,
】 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 :
《
】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
《 ?
【
— , ,2、申请项目—已办理?设计条件或规划建设!方案已审批通过【
】
六、规!划,核实
!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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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 ,
七、资】料报送
—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
2、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要求取得相关单位】或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
—
,
: 说明?同一地块不宜重复提!供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通用性同》一地:块的设计条》件对任何《建设者均具有同【。等效:力;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约束力不》应调整或《变更仅在设》计条:件的依据《或出处发生变化【(如城市规》划调整、《技术:规范修?订等)时方可对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做相应调整或—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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