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 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 ?
?。
二、】规划设?计条件
》。
【
—
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
?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
:
:
】
—
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
《
四、方【。案报:审
:
》
?
】
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 :
【
,
【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
:。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
】
《
《
?。。 2、申》。请项目已办理设计条!件或规划建设方案】已,审批通过
— ,
【
六、规【划,核,实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
: :
】 七、资料报送【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 :
?
?2、: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要求取得相关单】位或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
—。
【说,明同一地块不宜重复!提供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通用性同一【。地块的设计条件对】任何建设者》均具有同等效力;】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约束力不《应调整或变更—。仅在设计条》件的依据或出处【发生:。变化(如城市规划调!整、技术规》范修:订等:。)时方可对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做相应调整】或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