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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   》 【 二、规划》设计条?件    ! ,。  —  ? :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 【    】 ,    】。 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    — , 四—、方案报审 【 ,  :  —  《 , , 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  !  ?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 :    【。 ?   《 2、申【请项目已办》理设计条件或规划】建设方案《已审:批通过 《    —。 :。 六、【规划核实 — ,   ?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 《 七、资料报】送 ?    —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    【2、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要求取得!相关单?位或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   》 — , 说明同一地块不】宜重复提供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通用性同一地【块的:设计条?。。件对任?何建设者均具有同等!效力;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约《。束力不应《调整或变更》仅在设计《条,件,的依据或出处—发生:变化(如城市规【划,调整、技术规范修订!。等):时方可对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做相应调整】或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