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节 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
》
【 二、规划》设计条?件
! ,。
—
? :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
【
】 ,
】。 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
— ,
四—、方案报审
【 , :
—
《 ,
,
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
!
?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
:
【。
? 《
2、申【请项目已办》理设计条件或规划】建设方案《已审:批通过
《
—。
:。
六、【规划核实
— , ?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
《
七、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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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
【2、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要求取得!相关单?位或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
》
— , 说明同一地块不】宜重复提供设计条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通用性同一地【块的:设计条?。。件对任?何建设者均具有同等!效力;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具有约《。束力不应《调整或变更》仅在设计《条,件,的依据或出处—发生:变化(如城市规【划,调整、技术规范修订!。等):时方可对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做相应调整】或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