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技术路线应根据医疗机构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以出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或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为原则,同时可兼顾各地管理和维护经验确定。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排放去向分为排入自然水体和通过市政下水道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两类。
3.0.2 为防止医疗机构污水在输送过程中产生污染与危害,按照就地原则,在医疗机构规划建设时就应考虑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全面考虑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3.0.3 严格医疗机构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病区主要指门诊、医技和病房等区域,非病区主要指行政、后勤等生活办公区域。病区与非病区的污水分别收集是源头控制、清污分流的重要一环;同时为加强卫生安全管理,也应在源头进行分离和减量,比如有些用于实验室、内窥镜消毒等的有机试剂、消毒剂、杀虫剂及氯仿、乙醚、乙醇、有机酸类、酮类、邻苯二甲醛等不属于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范畴的也应单独收集;特殊医疗污水和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危害性高,应单独收集。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并严重污染环境。消毒则是保障其卫生指标的重要环节,因此,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0.5 本条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修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
(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修的安全,特别是埋地式或地下式设施的运行和维修要引起重视,尤其要杜绝触电、中毒和溺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还应兼顾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主要包括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对突发传染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管控检修停用产生的环境风险。
3.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基于以下两方面提出要求。一是特殊医疗污水的危害性大应单独收集;二是特殊医疗污水处理难度大、成本高,也应单独收集。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对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放射性指标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衰变池出口均有检测要求。感染性污水等如不进行预消毒处理,后续处理会有重大安全风险;酸性污水、含氰污水等如不进行相应的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指标要求,对后续污水整体处理达标会有较大影响。
3.0.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根本目的是去除有毒有害物质,保护环境,达到所在区域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监管要求,但要避免采取过度或不科学的消毒措施,调研发现过量使用含氯消毒剂不仅会导致出水余氯过高,还会产生致癌、致畸及致突变等副产物。
3.0.8 污泥、废渣及医疗废弃物含有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堆放设施应采取严格密闭措施,使之不再与外界环境接触,彻底阻断病毒等的传播,确保安全隔离和储存。医疗机构在规划设计时应结合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充分考虑污泥和栅渣堆放地点,设置相应的密闭设施或设备,尽可能减少对区域环境和人员健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