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划分
A.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A.0.1-1和表A.0.1-2的规定。
A.0.2 格栅间、泵房、鼓风机房、加药间、臭氧制备车间、污泥脱水机房等的建筑工程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A.0.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配套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划分,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划分,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划分,绿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的有关规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