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安全与应急管理
13.3.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13.3.2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有可能接触污水、污泥的生产区域消毒次数每日上午和下午不应少于1次。
13.3.3 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对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预消毒的条件;
2 应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3.3.4 设备维修前应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13.3.5 对可能含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前,应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应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应明火作业。
13.3.6 对有毒有害等气体的检测仪器应定期检查和校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13.3.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编制预案的目的、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2 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应根据污水处理工程实际特点制订各种应急技术措施,包括触电、中毒、主要设备紧急抢修、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氯气泄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防火防爆和防自然灾害等应急措施;
4 应有应急装备物资保障、技术保障和安全防护保障等措施;
5 应急预案演练次数应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评估后确定,且每年不应少于1次。
13.3.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