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13.1 运行管理
13.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管理应纳入医疗机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处理设施维护应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13.1.2 根据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应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3.1.3 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图及供配电系统图、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应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内明显位置标示。
13.1.4 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维护要求,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3.1.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过程应建立健全运行台账制度,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13.1.6 设施、设备和仪表的维修及保养应记录并存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3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4 建(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管道、井盖、盖板、照明设备和防雷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5 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
6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订维修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7 运行管理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13.1.7 污水处理站应保持站内环境整洁,并应采取灭蝇、灭蚊和灭鼠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