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验收调试
12.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各类处理建(构)筑物施工及设备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验收后,方可进行系统联动调试,并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0.2 系统联动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构筑物工程功能性试验已完成;
2 工艺设备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
3 电气、仪表设备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
4 供电系统调试完成,达到供电标准;
5 自控系统调试完成,具备联动调试条件。
12.0.3 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检查各工艺单元内设备和装置的联动运行情况,各工艺单元应正常工作;
2 格栅应运转正常,自动系统设定的水泵轮值功能应健全,各水位信号应畅通,污水提升泵处于自动运行状态;
3 调试鼓风机时,通气管道上阀门应处于正确状态,风机出口风量应达到设计值;
4 调试曝气系统时,应检查自动联锁控制是否正常;
5 不同工艺单元调试的方法应按设计的具体要求执行。
12.0.4 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构筑物参数和设备运行性能指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2 自控仪表测量值应准确,测量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各组设备联动应准确无误,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场运行要求;
4 联动调试发现的问题应在及时解决后方可继续进行调试;
5 涉及成套设备的整体调试应按操作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调试期间生产企业应有技术人员配合。
12.0.5 调试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调试报告。
12.0.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通过系统联动调试、设备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进入生产试运行。一级强化处理工艺试运行不应少于1个月,二级处理工艺试运行不应少于3个月。
12.0.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79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