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59-2024 建标库

11.2  土建施工

11.2.1  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1.2.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和保护。

11.2.3  基坑边坡支护与开挖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11.2.4  设备基础应在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结构稳定后施工。在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内部或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应有防止原有结构沉降或损坏的措施。

11.2.5  污水(泥)处理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工艺设计、运行功能和设备及管道安装的要求。

11.2.6  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满水试验。

11.2.7  构筑物防水层、防腐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应在满水试验合格后,设备尚未安装前进行;

    2  防水层、防腐层材料、涂层厚度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作业现场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

11.2.8  构筑物施工应做好土建与设备安装的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交叉部位、重叠部位进行核对,确定施工顺序;

    2  施工前应确认设备安装所需的预埋套管、预留洞口及预埋件的位置,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移动、防碰撞等控制措施。

11.2.9  构筑物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