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特殊医疗污水处理
6.1 放射性污水
6.1.1 放射性污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6.1.2 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应满足总α放射性小于1Bq/L、总β放射性小于10Bq/L。
6.1.3 半衰期大于100d的放射性污水、污物应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并交由专业部门处理。
6.1.4 半衰期不大于100d的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衰变池应按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容积宜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进行计算,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许浓度进行计算;
2 衰变池宜采用间歇式运行方式,间歇式衰变池不应少于2格;
3 连续式衰变池应采用推流式,并设槽式排放口;
4 衰变池应有防渗、防腐和防辐射措施;
5 放射性污水处理后应直接排放,不得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