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59-2024 建标库

5  污水收集

5.0.1  医疗机构污水可分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和特殊医疗污水。

5.0.2  医疗机构的污水应区分病区与非病区、传染病医疗机构与非传染病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收集。

5.0.3  特殊医疗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取室内就地预处理方式时,处理后的污水可直接接入院区排水管道;

    2  当采取室外预处理方式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网安全衔接。

5.0.4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管道应分区域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室内环境污染程度可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2  清洁区污水管道应独立设置,其他区域管道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同一性质传染病的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管道可合并设置;

    3  不同性质传染病的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管道应分别排至室外预消毒设施,进入消毒设施前不应合并或混接;

    4  各区域的空调冷凝水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并应接入相应区域的污水管道。

5.0.5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关规定执行。

5.0.6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雨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的措施;

    2  应采取防止医疗废物进入污水管道的措施。

5.0.7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网的布置应根据院区规划、地形高程、预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站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污水管道宜按重力流设计,当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时,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

5.0.8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染区排水管道在进入预消毒设施前不宜设置检查井,清扫口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当设置检查井时,应采用密闭井盖。当设置通气管时,宜在密闭井盖附近接出,管径不应小于DN100。

5.0.9  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管严禁接入风井(管)道。

5.0.10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排水横干管上通气立管间隔不宜大于20m;室外排水管道宜根据管道长度及现场条件采取通气措施;

    2  上至屋面的通气管排出口四周应有良好的通风;

    3  呼吸道传染病区的通气管不应相互连通;

    4  室内通气管排出口高出屋面不应小于2m;室外通气管排出口应接至屋面以上2m,或接至远离建筑物的室外场地,且排出口高度不应小于2m;

    5  呼吸道传染病区的污染区排水通气管宜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与大气相通。

5.0.11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应选用机制铸铁排水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等耐腐蚀的管道,检查井宜选用塑料、钢筋混凝土等耐腐蚀、不易渗漏的检查井。

5.0.12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适当的排水坡度,并采取避免出现死区、发生放射性污水聚集的措施;

    2  应采用含铅的机制铸铁管道或外包裹铅防护层的不锈钢管、塑料管等,并应采取防辐射措施;

    3  应有耐久标识。

5.0.13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和基础形式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污水管道下方宜设置带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