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八章! 公文审批
—。
第《四十:四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
第四十七条 !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
第?。四十:八条:。。 向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报?市长签署《。
: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紧急事!项发文经授权后可】由常务副市》长或其它副市—。长,签发:(上行?文的签?。发人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
第五十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提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请【市长签发
》
,
第五十一—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视,为同意
《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蚌埠政报!和政府网站》上刊登蚌埠》政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