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 限速器
F.4.1 通则
申请人应向试验单位表明:
a) 由限速器操纵的安全钳的类型;
b) 采用该限速器的仅载货电梯之最大和最小额定速度;
c) 限速器动作时所产生的限速器绳张力的预期值。
申请书还应附有下列文件:表示结构、动作、所用材料、构件尺寸和公差的装配详图。
F.4.2 限速器的特性检查
F.4.2.1 试验样品
应向试验单位提供下列样品:
a) 一套限速器;
b) 用于该限速器的一根绳子,其条件与正常安装时相同,长度由试验单位确定;
c) 用于该限速器的一套张紧轮装置。
F.4.2.2 试验
F.4.2.2.1 试验方法
应检查下列各项:
a) 动作速度;
b) 按5.6.2.4.1.2 b)的规定,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若此装置装在限速器上);
c) 按5.6.2.4.1.2 c)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此装置在限速器动作时,能防止仅载货电梯的全部运动;
d) 限速器动作时在钢丝绳上产生的张力。
F.4.2.2.2 试验程序
在限速器动作速度范围内[与F.4.1 b)述及的仅载货电梯额定速度范围相对应],应至少进行20次试验。
注1:这些试验可以由试验单位在制造商处进行。
注2:大多数试验应按速度范围的极限值进行。
注3:宜以尽可能低的加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以便消除惯性的影响。
F.4.2.2.3 对试验结果的说明
F.4.2.2.3.1 在20次试验中,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均应在5.6.2.4.1.2a)规定的极限值内。
F.4.2.2.3.2 在20次试验中,F.4.2.2.1b)和c)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在5.6.2.4.1.2b)和5.6.2.4.1.2c)规定的极限值内动作。
F.4.2.2.3.3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至少应为300 N或申请人给定的任何一个较高值。
注1:在制造商无特殊要求,试验报告也无其他说明的情况下,包角应为180°。
注2:对于通过将绳夹紧而起作用的限速器,应检查确认绳未产生永久变形。
F.4.3 型式试验证书
F.4.3.1 证书应一式三份,两份给申请人,一份留试验单位。
F.4.3.2 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F.1.2述及的内容;
b) 限速器的型号及应用;
c) 使用该限速器的仅载货电梯之最大和最小额定速度;
d) 限速器绳的直径和结构;
e) 带有曳引滑轮的限速器的最小张紧力;
f) 限速器动作时能产生的限速器绳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