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和优先权
5.10.1 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5.10.1.1 故障分析
5.10.1.1.1 在5.10.1.1.2 中所列出的任何单一仅载货电梯电气设备故障,如在5.10.1.1.3和(或)附录K所述条件下,其本身不应成为导致仅载货电梯危险故障的原因。
关于安全电路,见5.10.1.2.3。
5.10.1.1.2 可能出现的故障:
a) 无电压;
b) 电压降低;
c) 导线(体)中断;
d) 对地或对金属构件的绝缘损坏;
e) 电气元件的短路或断路以及参数或功能的改变,如电阻器、电容器、晶体管、灯等;
f) 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吸合或吸合不完全;
g) 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释放;
h) 触点不断开;
i) 触点不闭合;
j) 错相。
5.10.1.1.3 对于符合5.10.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可不考虑其触点不断开的情况。
5.10.1.1.4 如果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接地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应:
a) 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
b) 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仅载货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5.10.1.2 电气安全装置
5.10.1.2.1 总则
5.10.1.2.1.1 当附录A给出的电气安全装置中的某一个动作时,应按5.10.1.2.4的规定防止驱动主机启动,或使其立即停止运转。
电气安全装置包括:
a) 一个或几个满足5.10.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直接切断5.10.2.5述及的接触器或其继电接触器的供电;或
b) 满足5.10.1.2.3要求的安全电路,包括下列一项或几项:
1) 一个或几个满足5.10.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不直接切断5.10.2.5述及的接触器或其继电接触器的供电;
2) 不满足5.10.1.2.2要求的触点;
3) 符合附录K要求的元件。
5.10.1.2.1.2 除本标准允许的特殊情况(见5.10.2.2和5.10.2.3)外,电气装置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
与电气安全回路上不同点的连接仅允许用来采集信息。这些连接装置应该满足5.10.1.2.3安全电路的要求。
5.10.1.2.1.3 内、外部电感或电容的作用不应引起电气安全装置失灵。
5.10.1.2.1.4 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发出的信号,不应被同一电路中设置在其后的另一个电气装置发出的外来信号所改变,以免造成危险后果。
5.10.1.2.1.5 在含有两条或更多平行通道组成的安全电路中,除奇偶校验所需要的信息外,一切信息应仅取自一条通道。
5.10.1.2.1.6 记录或延迟信号的电路,即使发生故障,也不应妨碍或明显延迟由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而产生的驱动主机停机。即,停机应在与系统相适应的最短时间内发生。
5.10.1.2.1.7 内部电源装置的结构和布置,应防止由于开关作用而在电气安全装置的输出端出现错误信号。
5.10.1.2.2 安全触点
5.10.1.2.2.1 安全触点的动作,应由断路装置将其可靠地断开,甚至两触点熔接在一起也应断开。安全触点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小由于部件故障而引起的短路危险。
注:当所有触点的断开元件处于断开位置时,且在有效行程内,动触点和施加驱动力的驱动机构之间无弹性元件(如弹簧)施加作用力,即为触点获得了可靠的断开。
5.10.1.2.2.2 如果安全触点的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则安全触点应能承受250 V的额定绝缘电压。如果其外壳防护等级低于IP4X,则应能承受500 V的额定绝缘电压。
安全触点应是GB 14048.5-2008规定的下列类型:
a) AC-15,用于交流电路的安全触点;
b) DC-13,用于直流电路的安全触点。
5.10.1.2.2.3 如果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高于IP4X,则其电气间隙不应小于3 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4 mm,触点断开后的距离不应小于4 mm。如果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高于IP4X,则其爬电距离可降至3 mm。
5.10.1.2.2.4 对于多分断点的情况,在触点断开后,触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 mm。
5.10.1.2.2.5 导电材料的磨损,不应导致触点短路。
5.10.1.2.3 安全电路
5.10.1.2.3.1 安全电路应满足5.10.1.1有关出现故障时的要求。
5.10.1.2.3.2 另外,如图2所示,下列要求也应满足:
a) 如果某个故障(第一故障)与随后的另一个故障(第二故障)组合导致危险情况,那么最迟应在第一故障元件参与的下一个操作程序中使仅载货电梯停止。
只要第一故障仍存在,仅载货电梯的所有进一步操作都应是不可能的。
在第一故障发生后而在仅载货电梯按上述操作程序停止前,发生第二故障的可能性不予考虑。
b) 如果两个故障组合不会导致危险情况,而它们与第三故障组合就会导致危险情况时,那么最迟应在前两个故障元件中任何一个参与的下一个操作程序中使仅载货电梯停止。
在仅载货电梯按上述操作程序停止前发生第三故障从而导致危险情况的可能性不予考虑。
c) 如果存在三个以上故障同时发生的可能性,则安全电路应设计成有多个通道和一个用来检查各通道的相同状态的监控电路。
如果监测到状态不同,则仅载货电梯应被停止。
对于两通道的情况,最迟应在重新启动仅载货电梯之前检查监控电路的功能。如果功能发生故障,则仅载货电梯重新启动应是不可能的。
d) 在恢复已被切断的动力电源时,如果仅载货电梯在5.10.1.2.3.2a)~5.10.1.2.3.2c)的情况下,在下一个操作程序中被强制再停梯,则仅载货电梯无需保持在已停止的位置上。
e) 在冗余型安全电路中,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限制由于某一原因而在一个以上电路中同时出现故障的危险。
5.10.1.2.3.3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是安全部件,应按照F.5的要求进行验证。
5.10.1.2.4 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
当电气安全装置为保证安全而动作时,应防止驱动主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制动器的电源也应被切断。
按照5.10.2.5的要求,电气安全装置应直接作用在控制驱动主机供电的设备上。
若由于输电功率的原因,使用了继电接触器控制驱动主机,则它们应视为直接控制驱动主机启动和停止的供电设备。
5.10.1.2.5 电气安全装置的操作
操作电气安全装置的部件,应能在连续正常操作所产生机械应力的情况下,正确地起作用。
如果操作电气安全装置的装置设置在人员容易接近的地方,则它们应这样设置:即采用简单的方法不能使其失效。
注:用磁铁或桥接件不算简单方法。
对于冗余型安全电路,应采用传感器元件机械的或几何的布置来确保机械故障时不应丧失其冗余性。
对于安全电路传感器元件,应符合F.5.3.1.1的要求。
5.10.2 控制
5.10.2.1 正常运行控制
这种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或类似装置,如触摸控制、磁卡控制等。这些装置应置于盒中,以防止使用人员触及带电零件。
不应在运载装置内控制仅载货电梯。
层门开着时,不应登记呼梯指令,且任何层门的打开应取消已登记的指令。
控制装置应防止非被授权人员的使用。在非被授权人员或未培训人员可接近的地方,例如公共区域、购物区域、饭店或宾馆等,应设置钥匙开关、钥匙卡、锁紧的控制柜或可移动的手持装置等(见0.2.4和0.3.14)。
5.10.2.2 门开着情况下的再平层控制
在5.4.4.1述及的特殊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允许当层门和运载装置门打开时进行运载装置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
a) 仅限于开锁区域(见5.4.4.1)内;
b) 应至少由一个开关防止运载装置在开锁区域外的所有运行。该开关设置在层门及锁紧电气安全装置的桥接或旁接电路中;
c) 该开关应是:
1) 满足5.10.1.2.2要求的安全触点;或
2) 其连接方式满足5.10.1.2.3安全电路的要求。
d) 如果该开关的动作是依靠一个不与运载装置直接机械连接的装置,例如绳、带或链,则连接件的断开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合5.10.1.2 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e) 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 m/s;
f) 采用持续揿压方式控制运载装置的运行。
5.10.2.3 检修运行控制
5.10.2.3.1 仅载货电梯应至少设置一个从井道外操作的可移动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该装置可将运载装置停止在预先设定的位置,应能从检修运行控制操作处清晰地观察到该位置的标记,此时可从井道外、运载装置内或运载装置顶进行检查和(或)维修操作。
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可能在运载装置中使用可移动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移动运载装置。
5.10.2.3.2 应在B类仅载货电梯的运载装置顶设置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可与防止误操作的特殊开关结合,从运载装置顶上控制门机构。
5.10.2.3.3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应仅可以被维护或检测人员使用。它应能防止非被授权人员的使用,例如,通过钥匙控制。
5.10.2.3.4 该装置应由一个能满足5.10.1.2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开关(检修运行开关)操作。
该开关应是双稳态的,并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防护。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的开关应使正常控制操作失效,包括任何动力驱动门的操作;
b) 只有关闭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才能使仅载货电梯恢复正常运行;
c) 如果a)所述的取消正常操作控制的开关装置不是与检修开关机构组成一体的安全触点,则应采取措施,防止5.10.1.1.2所述的一种故障出现在电路中时运载装置的一切误运行;
d) 仅允许用持续揿压按钮使运载装置运行,应防止该按钮被误动作,并应清楚地标明运载装置的运行方向;
e)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的控制面板应包含一个符合5.10.2.4的停止装置;
f) 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3 m/s;
g) 不应超出正常行程范围;
h) 在符合5.2.11.1.2 b)2)顶层空间的情况下,运载装置的行程极限应按照附录L确定;
i) 仅载货电梯的所有安全装置保持有效。
5.10.2.4 停止装置
5.10.2.4.1 仅载货电梯应设置停止装置,用于停止仅载货电梯并使仅载货电梯包括动力驱动的门保持在非服务的状态。停止装置设置在:
a) 底坑;
b) 机器空间;
c) 如果附近没有主开关,则在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上;
d) 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如果有);
e) 运载装置顶或运载装置上部,距检修或维护人员入口不大于1 m的易接近位置;
f) 上述e)中的停止装置也可设置在紧邻距入口不大于1 m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5.10.2.4.2 停止装置应由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组成。停止装置应为双稳态,误动作不能使仅载货电梯恢复运行。
5.10.2.5 停止驱动主机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5.10.2.5.1 总则
驱动主机由一个符合5.10.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制停,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控制。
对于液压驱动仅载货电梯,见G.2.4的规定。
5.10.2.5.2 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电动机
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仅载货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运载装置再运行。
5.10.2.5.3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5.10.2.5.3.1 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 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电流。
仅载货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运载装置再运行。
b) 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 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仅载货电梯再运行;
2) 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 用来检验仅载货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的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仅载货电梯再运行。
5.10.2.5.3.2 上述5.10.2.5.3.1b)2)中所述的控制装置和5.10.2.5.3.1b)3)中所述的监控装置不必是5.10.1.2.3规定的安全电路。
只有满足5.10.1.1的要求以获得与上述5.10.2.5.3.1a)类似的效果时,这些装置才能使用。
5.10.2.6 优先权控制
对于手动门仅载货电梯应有一种装置,在仅载货电梯停止后不小于5s 时间内,防止运载装置离开停靠站。
5.10.2.7 载重量控制
5.10.2.7.1 设置了符合5.5.1.1.2规定的载重量控制装置的仅载货电梯应防止其在超载情况下运行。
5.10.2.7.2 所谓超载是指超过额定载重量的20%,并至少为100 kg。
5.10.2.7.3 在超载情况下:
a) 运载装置内应有听觉和(或)视觉信号通知使用人员;
b) 门应保持在未锁住状态。
5.10.2.8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5.10.2.8.1 仅载货电梯应具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下述情况下使驱动主机失电并保持在失电状态:
a) 当启动仅载货电梯时,驱动主机不运转。
b) 运载装置或对重向下运行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引起下列部件打滑:
1) 对于曳引式仅载货电梯,曳引轮上的钢丝绳;
2) 用于连接电动机与旋转部件的连接带。
c) 运载装置未在设定的时间内到达预定的层站。
5.10.2.8.2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两个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a) 45 s;
b) 仅载货电梯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 s。若运行全程的时间小于10 s,则最小值为20 s。
5.10.2.8.3 恢复正常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恢复断开的电源后,驱动主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5.10.2.8.4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运载装置检修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