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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同!步建设 《 第十四条【 城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设施、绿化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    【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     (—三)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四)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专业交通研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作为—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 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旧区:改建应当同改善工】业布局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用《地结构?治理或迁出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项目 —。 第十八条 —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