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9.1 钢筋的表面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筋应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志、生产企业序号(顺序轧制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和许可证后3位数字)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准许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代替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
b)钢筋牌号标志以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加英文字母表示,HRB400、HRB500、HRB600分别以4、5、6表示,HRBF400、HRBF500分别以C4、C5表示,HRB400E、HRB500E分别以4E、5E表示,HRBF400E、HRBF500E分别以C4E、C5E表示。厂名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公称直径毫米数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c)标志应清晰明了,标志的尺寸由供方按钢筋直径大小作适当规定,与标志相交的横肋可以取消。
9.2 钢筋的包装、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准许赋包含产品信息的条形码、二维码。
9.3 除上述规定外,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