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18-2013 建标库

4 专用要求

4.1 城市公共交通票用智能卡

4.1.1 城市公共交通票用智能卡系统通用功能、智能卡和读写机具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CJ/T 166的规定。

4.1.2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化软件应进行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应进行相关功能性测试和安全性测试。
    3 自编的、在通用计算机上运行的应用软件应提供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文档。
    4 进口产品应提供进口商检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资料,并应采用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5 应在公共交通领域进行容量、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可维护性等多项功能测试。

4.1.3 系统设备的附件、备件应根据使用环境、应用对象等行业因素准备完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CJ/T 166的规定。

4.1.4 系统的单机调试、系统调试和联调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 系统通用功能、智能卡和读写机具功能的测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产品检测》CJ/T 24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