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生产能力计算
4.3.1 饰面板生产线生产能力应按每个工作日生产合格饰面板的面积来计算,成品板合格率不宜小于98%。
4.3.2 饰面板生产线生产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不同饰面材料装饰时,应按人造板单面装饰面积计算。
2 异型基材饰面应按基材装饰面外形最长处与最宽处乘积计算。
3 饰面生产能力在设计时应留有一定余量,采用机械化铺饰面材料的生产线应预留总产量的5%,采用手工铺饰面材料的生产线应预留总产量的10%。
4.3.3 饰面生产线设备能力应以热压机的生产能力为基准来平衡其他工序设备的生产能力。
4.3.4 单层压机及多层压机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每天生产能力(m2/d);
l——饰面板净长(m);
b——饰面板净宽(m);
n——热压机层数;
k1——每层饰面板块数(块);
k2——合格成品出板率;
t——每天有效工作时间(h);
t1——加压时间(s);
t2——装卸和辅助时间(s)。
4.3.5 连续压机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每天生产能力(m2/d);
b——成品板幅面宽度(m);
l——热压机计算长度(m);
k2——合格成品出板率;
k3——设备利用效率;
t——每天有效工作时间(h);
t1——热压时间(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