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2010年 建标库

6  屋面、卫生间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住宅楼屋面防水等级宜为II级以上。瓦屋面应采用刚柔结合的形式,瓦面下应加设一道柔性防水。
    6.1.2 设计单位防水构造设计内容应包括保护层、防水层、找平层、保温层、隔汽层(隔离层)、架空隔热层及构造层次的设计及防水节点构造。重要节点应画出大样图。
    6.1.3 当采用两种防水材料时,设计单位应考虑材料的相容性,如卫生间防水,在管道根部处理时应考虑卷材和涂膜的相容性。

6.2 材料
    6.2.1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水材料。
    6.2.2 防水材料、瓦进场后应提供材料出厂质量证明(瓦还应有省墙改办的认定证书),进行现场复验,监理单位应严格做到见证取样,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3 施工
    6.3.1 防水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定检验项目,对防水细部处理应画出详图,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细部处理应提前做好样板,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6.3.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及防水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应做好工序交接,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做好成品保护。
    6.3.3 管道根部的预留洞口应用膨胀混凝土填塞密实,管道根部四周用硅酮密封胶或防水涂膜处理。
    6.3.4 控制好找平层质量,包括坡度、平整度、强度、表面质量及含水率。
    6.3.5 做好隔离层。刚性防水层与基层、刚性保护层与柔性防水层之间应做隔离层。
    6.3.6 屋面女儿墙等突出部位必须进行保温处理。
    6.3.7 脊瓦在两坡面瓦的搭盖宽度,每边不小于40mm。瓦伸入天沟、檐沟及挑出封檐板的长度为50-70mm。
    6.3.8 卫生间地漏、下水管、套管应预留适当的高度。
    6.3.9 卫生间防水上返高度不得低于250mm,带淋浴的卫生间防水高度应达到1800mm。
    6.3.10 卫生间防水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20mm,应采用1:2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15,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6.3.11 瓦屋面施工部分详图(图1—图4)如下:


图1



图2



图3

图4


6.4 检测
    6.4.1 防水材料、瓦进场后,监理单位应按见证取样对防水材料进行进场复验。
    6.4.2 屋面防水施工完毕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后进行,检验屋面有无渗漏、积水,排水系统是否畅通,验收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做好屋面保护工作,工程竣工前应再进行一次检验。
    6.4.3 卫生间防水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防水施工完毕后应进行一次蓄水试验,时间为24小时,蓄水深度20-30mm,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办好工序交接。在防水材料保护层做完后,应再进行一次蓄水试验,时间为24小时,蓄水深度20-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