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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条 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 《。     (一】)城镇?公共建筑和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  《    (二—)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 《 ,    (》三):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小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集热系统亦【。可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与空气源热!泵相结合《。。。的热水系统   !   (四)—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     》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提《倡居民在每天12时!至24时之间—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热水】 第十一—条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应当选—用城市热网、燃气】或居:民低:谷电当必须采用【普通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宜采用分散》辅助热源《形式: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  :  :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应用系统的改造!、运行、维》护、更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第十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并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    《。 提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选择在【供,应,。合同中?承诺:。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保修期在3年【以上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供应单位的产品 ! 第十五条 —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与投—。。资效:果的后评估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