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7-2013 建标库

5.2  生活用房

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5.2.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

    2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

    3  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5.2.3  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5.2.4  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

5.2.5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2  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3  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

    4  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5  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

5.2.6  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

    2  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  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  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5.2.7  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2.8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

    3  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

    4  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表5.2.8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2/座)

    注:1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2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

5.2.9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表5.2.9确定。

表5.2.9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

    注: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老人数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洁具数量。

5.2.10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专用浴室宜按男女分别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每15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使用者的专用浴室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间;

    2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每15~20个床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

    3  公用沐浴间内应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4  老年人专用浴室、公用沐浴间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

5.2.1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且位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当居中。

5.2.12  养老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5.2.13  理发室、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