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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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 —(三)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 : (五)受让人【具备:符,合规定的剩余—项目资本金;—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受让—方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领取并填报项—目手册
【
第三—十,条 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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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未?办理联?合建设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联?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项目开发》主体: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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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 ,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保》。证,书,。。载明: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买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购买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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