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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     (三!)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  :(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 (五)受让人具备!符,。合规定的剩余—项目资?本金;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受让方】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领?取并填报项目—手册 】。 :第三十条 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 !  《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   》。  (三)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未办?理联合建设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联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项目?开发主体《的手续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保证书【。。载明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 , ,   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买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购买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