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 (三?)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 : (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 (五)受】让人具备符合规定的!剩余项目资本金【;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受让?方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领!取并填?报项目手册
】
》。第,三十条 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
【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
? (三)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未办!理联合建《设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联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项目开《发主体?的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保证书载明【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买【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购买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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