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94-2013 建标库

7.3      

7.3.1  本条规定了吸声降噪设计的适用范围,吸声处理只能降低室内反射声和混响声,对直达声没有作用。

7.3.2  一般厂房进行吸声处理仅有3dB(A)~5dB(A)的降噪量。混响声很强的厂房进行吸声处理也只有6dB(A)~10dB(A)的降噪量。吸声降噪效果不如隔声、消声显著,而吸声处理一般又需要较多材料和投资,所以吸声降噪设计应从技术、经济上综合考虑,合理采用。

7.3.3  吸声降噪措施通常有吸声顶棚、吸声隔墙、空间吸声板和空间吸声体。由于吸声降噪效果不仅与吸声措施不同有关,与厂方几何形状、声源的分布和密度也有关,所以根据声学原理和工程实践经验,本条对不同吸声降噪措施提出了适用范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空间吸声板的面积宜取房间顶棚面积的40%,或取室内总表面积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