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隔 声
7.2.2 隔声装置的隔声量不应小于噪声源发射级与受声点噪声目标值、声波衰减值之和的差值。受声点噪声目标值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地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及国家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确定。
噪声衰减主要包括距离衰减、大气吸收、地面的吸收与声屏障的衰减。
7.2.3 本条所指的几种隔声措施,分为轻型和重型两种结构,其中轻型的金属隔声罩、隔声间其隔声量一般为20dB(A)~30dB(A),砖、石、混凝土的重型隔声间的隔声量一般为40dB(A)~50dB(A),而隔声屏障一般只有10dB(A)左右的降噪量,最大不超过24dB(A)。管道包扎隔声量不超过5dB(A)。
7.2.5 隔声罩和隔声间会导致内部热量的积聚,隔声罩和隔声间用来散热和调节温度的通风装置及其辅助设备应按附加声源考虑,需要安装消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