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隔 声
7.2.1 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7.2.2 隔声设计的隔声量,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声源分布特性确定。
7.2.3 隔声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生产、设备维护及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台布置的中小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金属结构隔声罩;
2 多台集中布置的噪声设备或大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砖混结构隔声间;
3 不能采用隔声罩的高噪声设备与高噪声场所,宜在声源附近设置隔声屏障;
4 辐射高噪声的管道和管壁,应作阻尼隔声处理;当穿越墙体等刚性结构时,应作隔振处理;
5 高噪声场所,应设隔声值班室。
7.2.4 管道穿过高噪声的车间、站房和试验室围护结构时,其四周的缝隙,应作密封隔声处理。
7.2.5 设备隔声罩和隔声间,应设置具有消声功能的通风散热或通风换气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