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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0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 6.10.!1  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 6:.10?.2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     【2  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 】    】 3  《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 6!.,10.3  —全厂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全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 】6.:10.?4  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