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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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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 :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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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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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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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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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 全!厂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全!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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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 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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