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8-2011 建标库

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8.5.1  建设项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50611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规定。

8.5.2  含有可燃气体或粉尘环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12476.1的有关规定。

8.5.3  废弃冰箱处理设备相关的电控装置和排风装置,均应牢靠接地。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和设施上接触电阻较大的法兰连接、压接部位,均应用防静电短线连接。

8.5.4  防静电接地线与设备连接的接线端子,应采用铜或不锈钢材质,并应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8.5.5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异丁烷、环戊烷贮罐或钢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5.6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电控柜、报警柜、照明、风扇等设施应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8.5.7  环戊烷和异丁烷回收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系统中的任何一只探测器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应能提供相应级别的报警输出。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阀值应设定为两级,一级报警阀值应为20%LEL,二级报警阀值应为40%LEL。

8.5.8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底部距地高度不应超过200mm。装设在可燃气体区域内的探测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烽等级。

8.5.9  报警系统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外,异丁烷、环戊烷贮存区还应设置温度和烟雾等报警。

8.5.10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内应严格监控各种可能出现的机械摩擦热和化学反应热,任何部位的温度不得超过200℃,应特别注意电气短路和断路造成的火花和发热,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电热设备直接加热。

8.5.11  异丁烷、环戊烷的贮存钢瓶、输送管道、异丁烷回收机、回收枪头,以及与异丁烷、环戊烷相关的电控装置和排风装置,均应牢靠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