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建 筑
5.2.1 处理厂房平面设计应按处理工艺流程划分功能区,宜划分为贮存区域、检修/拆解区域、处理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车间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与处理规模、处理设备相适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路线,并应避免人流、物流相互于扰。除应符合工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外,尚应根据处理活动和物流的要求,在合理的位置布置物料贮存场地。
2 处理厂房内主要物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
5.2.2 处理厂房内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起尘、易清洗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5.2.3 处理厂房宜建成单层,其粱下净高不宜小于6.0m。
5.2.4 处理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利于自然通风。
5.2.5 处理车间的全部工作区域,在白天应利用直接天然采光,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人工照明辅助采光。
5.2.6 采用化学处理法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壁、顶棚和地面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层。
2 墙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3 地面应平整、防滑、防腐、易于清扫。
4 车间应设有防漏地沟和防漏液收集池,并应使防漏地沟和防漏液收集池连接。
5.2.7 破碎分选处理间宜采取隔声措施,隔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5.2.8 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处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车间宜与其他车间、仓库及办公场所隔开单独设置。
2 处理车间应采用自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