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8-2011 建标库

4  处理工艺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处理工艺应采用以保护环境、节能降耗为目标的清洁生产技术,宜采用物理处理法。

4.1.2  处理能力应根据正常回收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确定,宜按每班8h计算。

4.1.3  处理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23685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的有关规定,

4.1.4  处理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处理规模、处理技术和处置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工程项目应能综合处理多种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应具有相应的处理生产线。

    2  Ⅲ类工程项目不得采用焚烧法和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