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8-2011 建标库

3.4  总平面布置

3.4.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的规模、处理工艺流程、物流、环境保护,以及消防、职业安全卫生、施工及验收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4.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艺流程、配套设施的要求。

    3  含有粉尘、酸雾、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厂房(仓库、贮存场所)和主要排气筒,应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合理利用地形、建筑物或绿化林带的屏蔽作用。

    5  建(构)筑物、露天贮存场地的外形宜规整。

    6  厂内应设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贮存及转运的场地。

    7  厂周围应设围墙。

3.4.3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处理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以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物流出入口宜设置货物检查站,且应方便运输车辆的进出。

3.4.4  处理企业应根据处理能力,设置不得少于一套的运输车辆称重地磅设施。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并应临近工厂货物的出入口,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3.4.5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贮存堆场、气体储罐等设施之间的距离、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4.6  厂区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货物运输、装卸货地点出入、消防通道、绿化及各种管线敷设的要求。

3.4.7  厂区内主要道路、生产车间和原料仓库四周的行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厂区应设置消防车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3.4.8  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3.4.9  厂区绿地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并宜在气体、粉尘排放口及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及堆场等周围进行绿化。厂区绿地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绿地率不得超过20%。项目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3.4.10  建设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