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项目的设计规模与项目构成
3.2.1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回收方式及发展规划确定。
3.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2×104t以上至4×104t,应为Ⅰ类工程项目。
2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1×104t以上至2×104t,应为Ⅱ类工程项目。
3 年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力1×104t及以下,应为Ⅲ类工程项目。
4 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台、套折算重量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3.2.3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m2)
3.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应包括进/出厂检查、贮存、拆解、处理设施和相应的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