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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权人—负责; 》   》(三)居住区的城市!绿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 》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  ! (五)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 ,权属不明的》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管理和保护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   《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  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地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程序与】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   》。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到】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紧》急抢险救灾可先予临!时占用?并在占用《后二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批准占用绿】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占用期限和范围【应当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自行恢复绿》化;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四)【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属市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求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   (【二)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   (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 : ,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二)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下树木—的属市级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迁移—、砍伐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 ?。   申请】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实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   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 》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 ,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 : ,。。  (?三)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   (五)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   】。(六)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 :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九条 除紧急抢险】救灾外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疫害事】件应:急预案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 】  》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  《 , —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承【。担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执行:;属个人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