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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 :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权人《负责;? :   (—三)居?住,区的城市绿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 《。   —(五:)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 权属?不明的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管理和保—护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   —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地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程:序与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 【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到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紧急抢《险救灾可《先予临时占用并【在占用后二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  批准占用绿【。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占用期!限和范围应当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自行恢复绿化;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三)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属市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求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   —(,二)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   —(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  :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二)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下树》木的属市级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迁移、砍—伐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 ,   申请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实施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   》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 【   《 ,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   (三)—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 ?  (五)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 《   (【六)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 ,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 第三十九—条 :除紧急抢险救灾外】。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 ,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疫害事《件,应急预案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  【  —。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    — 》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承】担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执行;】属个人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