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权人负责—; 》   (三)居住】区的城市绿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 !   (五)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 权属不明的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管理和保护【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 :   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 :   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地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程序与】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到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紧急抢险!救灾可先予临—时占:用并在?占用后二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批!准占用绿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占用期】限和范围《应当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自行恢》复绿化;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三)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属—市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求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  (二)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 (四)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下树木【的属市级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迁?移,、砍伐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 【   ?申请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实,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 ,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 :。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  》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 , ,   (三)—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   》(五)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   (】六)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 《。。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 第?三十九条 除紧【急抢险救灾外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  ? :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疫害事《件应急预案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    】 : ?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    》。 《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承担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执行;!属个人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