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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权人负责—; :   (【三)居住区的城市绿!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 !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 《  》。 (五)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 ?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权属不明的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管理和保—护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  》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 ?  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 ?  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地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程序与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到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紧急—抢险救?灾可先予临时占【用并在占用后二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批【准占用?绿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占用期限【和范围应《当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自行恢《复绿化;《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属市!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求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 ,   (二)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   (四—)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 :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二)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下树》木的属?市级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迁移、砍伐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 《 《  申?请,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实施 【 ,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 ,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 ?  (三)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   (五)【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 》   —。(六)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  》。。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 :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 ? 第三十九条 !除紧急抢险救灾【外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    】 ?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疫害事件应—急预案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 !   《 《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承担所需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执行;属个人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