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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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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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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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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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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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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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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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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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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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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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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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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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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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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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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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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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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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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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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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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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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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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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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