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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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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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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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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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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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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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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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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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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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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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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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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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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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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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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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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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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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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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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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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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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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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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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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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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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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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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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