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 : 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 :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