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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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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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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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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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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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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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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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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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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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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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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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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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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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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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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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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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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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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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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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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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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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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