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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   《 —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 ,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 ,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 《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