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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 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    《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