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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 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   —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 ,。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