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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 :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 《 第十》五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    《 ?。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 :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 第二十】一条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  : ,。。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四】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期限【进行简易绿化 】 , :  城市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