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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二节 建设】。用地 ?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 :表十一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居住用地! 【 45.0-65.!0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 :4.5-11.0 ! ? 】 ?。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10.0【 :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 【 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表?十,二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类别! , , 》 项目? :。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 4.小—学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 , 表十三 【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行政管理 】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 0.【1-0.《。4 【 1.5-5.】0 《 0.【3-1.6 】。 ? 0.5-2.0!。 — 0.4-1.】2 《 《 —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七十】七条 ? ,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 ,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八十一条 !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第四节 《 ,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第八十】四条 ?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