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 第七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十四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表】十一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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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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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用地】
【 ,4,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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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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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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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道路用》地
【 9.《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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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设施用—地
? 《 0-10—.0
【
】
】 公共绿《地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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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七】十六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表十二 【 :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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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
】 项目 】
:
— 中心村
》。
: , 基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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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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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设施
— , 3.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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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幼!儿园、?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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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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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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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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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服务
【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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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 : : 17.《垃圾收集点
】。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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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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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 , 表十三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 行政管!。理
!教育设?施,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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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0.【。4
】 1.5-5.0
!。
: , ? 0.3-》1.6
《
0.!5,-2.0
!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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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七,十七条 《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八条 】 ,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八!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
第八》十四条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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