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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 第七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十四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表】十一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 居住用地】 【 ,4,5.0-65.0】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 》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10—.0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 第七十五条 【 ,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七】十六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表十二 【 :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项目 】 : — 中心村 》。 : , 基层村【 , : 》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 3.初】级,中学 【。 ,。 , ? 4?.小学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 : : 17.《垃圾收集点 】。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 , 表十三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 行政管!。理 !教育设?施,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 0.1-0.【。4 】 1.5-5.0 !。 : , ? 0.3-》1.6 《 0.!5,-2.0 ! ?0.:4-1.《2 【 《。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七,十七条 《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八条 】 ,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八!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 第八》十四条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