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 , 一般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第?七,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表十】一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 居《。住用地 — 45.0!-65?.0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 ? 生产设施》。用,地 !0-10.0 】 】 】 公共绿地 ! 《 , 3.《0-6?。.0 ? : — 【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七十?六条 《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表十?二,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项目 【。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 表:十三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 ?商,业服务 ! :。 【 —。 0.1-0—.4 】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 : ?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七【十,七条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八条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八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 第四节 》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 第八《十四条 《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