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七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 【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表》十一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 ?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 4《5.0-65.【0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4.:5-11.0
】 ,
【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 0?-1:0.0
《
》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
《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七【十六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 表十二 】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 项目 【 ,
】 中心村
【。 : : 基层村
—。 : :
】
【 一、行《政管理
》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 3.初【。级中学
!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表!十三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1,.5-5.0—
】0.3-1.—6,。
: 0.】5-2.0
【 0.4!-1.2
—。。
【
【。。
第三节【 , 建筑管理
【
第七十七条 !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八:条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八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
第四》节 公用设施
!
第八十三条 【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第】八,十四条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