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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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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第七十一条 】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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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十四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表十!一,。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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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地类别
!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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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用地》
【 4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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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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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道:路用地
【 , ?9.: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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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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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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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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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绿】地
— 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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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表十》二 !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类别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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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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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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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政管理
》。
《 : 1.村委会—。
: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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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 , 4.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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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幼儿园!、托儿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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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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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文化:科技:
6!.文化、《科技站(室)
【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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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医疗】保健
—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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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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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15.!公共厕所
【。 : , —16:。.垃圾转《运站
】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 21《.消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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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表十:三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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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 :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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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4
》 ? 1.5《-5:.0
《 《 0.3》-1.6《
,
— 0.5-2.0】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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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管理
《 第七十七条 】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
: ,第七十八条 —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八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 第八十四条—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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