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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村庄建设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 —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 表《十一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45.!0-65.0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4《.5-11》.0 》 》 :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0-10.0 】 《 】 》 公《共绿地 《 —。 3.0-》6.0 — 】 《 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 , 第七十六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表十二 — :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项目 》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 : ? 一?。、行政?管理 【。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 《 :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3.:初级中学《 : !。 4.小学》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 表十》三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 :商业:服务: , , — ? 【 0.1-】0.:4,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 第?七,十七条?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八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第八:十四条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