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 , 一般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第?七,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七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十四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表十】一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 居《。住用地
— 45.0!-65?.0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 ? 生产设施》。用,地
!0-10.0
】
】
】 公共绿地
!
《 , 3.《0-6?。.0
?
:
—
【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七十?六条 《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表十?二,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项目 【。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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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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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 , 21《.消防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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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 表:十三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 ?商,业服务
! :。
【
—。 0.1-0—.4
】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 :
?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七【十,七条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八条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八十一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
第四节 》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 第八《十四条 《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