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
》 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 第七十一条 】 ,。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
: 第七十三条 【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 表?十一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45.0《-65.0》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0》-10.0
】 《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
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七【十六条 》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
, 表十二 】 , ,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类别:
【 项目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 :
—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 4.小学【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14.变电室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
: 表十三 — ,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
】。
?
?
—
? 行政管理
!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 0.【1-0.4》
《 ? 1.5-5—.0
?
0.!3-1.6》
— 0.5-2.0!
: 0.】4-:1.:2
【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第七十】七条 《 多:、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八—条, 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第七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
—
: 《 : :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
—
? (二)【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
!
(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第八十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八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八十【二条 ? :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
?
第四节 【公,用设:施
第八》。十三条 》 ,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 ,第八十四条 】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