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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 第:四十二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九 表九 】 , : 》 : , 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一!。览表 】。 【 ! ! : !道路类别《。。。 ? 【 , 《 !快速路 】 》 :主干路 《 】 次干路 ! 】 支路 — 《 》 : 【 — 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 ? , !6,0-:。100? ! 4《0,-60 【 【 30-《50 《 【 , 20-40 】 — 】 》 ,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 : 《 , ≥【36 】 ?。 36-5【0 ? , , 2!4-36《 — <2】4 —。 】 ! 《 机【动车:车道数(条) 】 — 【 《 4-8】 【 4—-8 【。。 ,。 4-6! ? — ≤ 4— 》 ?。 , ? — 《 : 《 支路—网密度?指标(km/km】2) ? , : ? 》。 — 》 / ! 《 / 《 :。 》。。 / 】 ? 3—-8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 :道路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布置、地形】等因素 【第四十四条》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依据城乡规划控制标!高 ; 【。    (二)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临路建筑】布置、道路两侧地】。块雨水排除等因素;!     —(三)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8%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 3‰【纵坡小于 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 第四十五—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 60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第四!十六:条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道路】红线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 !30 米至 —35 米次干路【为 2?0,米至 25》 米支路为 1【5 米至 20【。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 第《四,十七条 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拓宽车道单车道宽为!3.5?米双车道《宽 6米 至 6.!。5 米;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30米至80— 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 30 【。米至 6《0 米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5 米; !   ? (二)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4.5 米; !    《 (三?),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2.5 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米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路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各类建设工】程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 】   ? (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米;  !   (三)停车】场(:库)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 : 】 【 停车—场(库)车辆—停车面?积表 ? ! 【 》 ! 【 】 【 ,。 露:天(平方米/车位】。) 》 室!内(平方《。米/:车位)? 【 路边(】。平方米?/车位?) ! 》 》 》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25-【30 ! 3—0-:35 !。 《 1:6-20 — : 《 》 ? : ? 【 自行车停】车场(库)》 : 】 1.《5-:1.8 — 《 》1.8-《2,.0 ?。 【 1》.0-1《.5 《 ! 【。 】 】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 《 :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 , ,3.每个机动车位可!折算成15个—。非,机动车位《 第》五十二?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   (一》)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建成区—内不应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     》(,二)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第【二节 管线综合! — 第五十》三条 》 各类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带等!。布置 ! 第五十四条 ! , :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 ?   》  (一)》。同类管线在红线【宽度36米以下(含!36米)的》。城市道路《宜单:侧布置在《。红线宽?度 36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据道路断面【。双侧布置; !     (【二)管?线在道?路单:侧布置时《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布—置雨水管、中水管、!给水管、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 !     —(三)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为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中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电力沟【(管)?; 》    》 (四)《各类管线宜》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布置—。局部路段布置有困难!。时可利用道》路,两侧绿地及建筑【退让道路空间布【。置;: :   ?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 (六)管》线共同沟宜结合道路!绿化带或人行道设置! 第【。五十五条 —不同建设单位的【电力电缆、弱电电】缆在同一《通,道布置时应统一规】。划同沟敷设同用【检查井 》 —第五十?六条 ?。110 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大口径输《水,管,、高压燃气管、【工,业专用管《等管线密集布置的】区域应统一》规划结合城市用【地布局?设置管线《。。走,廊 ?。 》 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妥善?处理与现《状管线的关系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逐步!迁移改?造 : 【。。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内的: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 :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并不得影响市】政管线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在规划布置时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   (三)支管】避让干?管; ?    】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  : (六?),建设项目配套管线】避让市?政管线 】 : 第六十一》条电力、电信—等架空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等线路外不应新建】 1:10: 千伏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不宜》新建 ?220 千伏及【以上等级《架空电力线》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  》   (二)—汽车客运《站、客运港口、规】划民:用机场、规划铁【路客运站; 】 :  :   (三)重要】旅游景观、》人文景观区域; !  :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 》 第六十二条—除第六?十一条规定范—围外其他架空设置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 《。 架:空线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第六十三!条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工业区】内可布置《供热、工业》等地上管线居住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可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 《 ? 《第六十四条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海域时应满】足水利、通航等要】求 — 第六十—五条 》。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六十六条 【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 第六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市政管线】可穿越建设用地【 】第六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河道【、绿地等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