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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工程管理【 《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四:十二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九 《 表九 》 ? : , — 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一?。览表 》 , ? 【 , 《 《 《 , 》 ? —。道路类?别 《 】。 : ! 快速《路 》 , — 主干路 》 】。 , 次干《路 】 支路 】 】。 】 : ! 《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 !。 ? ,60-100 【 《 40!-60 】 ? 3》0-50 — ? 20!-40 》 ? 》 【 】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 【 : 】 ≥36【 《。。 】36-50 ! 2!4-36 ! 》 , <2?4 ?。 》 , — 《 ? , 【 机动车车道数!(条) 【 》 】。 ? : 4-8 — 》 ? 4-8 】 — 4-6 ! ! ≤ 4 — 》 【 ? — 【 支路《网密度指标(km/!km2) ! : : 《 】 / 》 : : , / 】 》 》 / 】。 3-】8, ! 》 — ? 《 , ? 第四十—三条 道《路,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布置、地形等因【素 ? :。第四十四条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依—据城乡规《划控制?标高: ;    !。 (二)《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临路》建筑布置、道路两】侧地块雨水排除等】因素; 》。    (三)【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8%】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 3‰纵!坡小于 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 第四十五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 60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第四十六《条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道路红线》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 30】。 米至 35 米】。。。。次干路为 》。20米至 25【 米支路为 1【。5 米?至 20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第四:十七条 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拓,宽车道单车道宽为3!.5米?双车道?宽 6米 至 【。6.5 米》;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30米?至80 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 3:0 米至《。 ,60 米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5 米; !     (二】)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4.5 《。米; ?    《 (:三):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2!.5 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米 !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路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 第五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各类建设工—程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    】 (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米; 》    (三)【停车场(库)—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 表十 【 》 — , 】停车场(库)—车辆停车《面,积表 】 , ! 》 : 》 ? 》 《 】 ? 露》天(平方米/—车位)? — —室内(?平方米?/车位) ! , : 路边(平方!米/:车位) — , ?。 : 【。 , ?。 , ,。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2【5-:30: 》 【30-3《5 !。 16-2】0 《 【 ? 】 】 自行车停车】场(:库) ? 】 1《。.5-1.8 】 《 —1.8-2.0 ! 《 》 1:.0-1.5—。 ? ! !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 大—型,汽车2.5 — 铰接?车3.5;》 :。  : , 3.?。每个机动《车位可折《算成15个非机动】车位 《。 第五十二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一)!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建成区内《不应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     (二)】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第二节 】 :管线:综合 》 ? 第五十》三条 各类!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带!等布:置 】 第?五十四条 【。 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 》。     (】一)同?类管线在红线宽度3!6米以下(》含36米《)的城市道路—宜单侧布《置在红线宽度—。 36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据道路断《面双侧布《置; 【     (二【)管线在道路单侧】布置:时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布置雨水管、中!水,管、给?水管、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 《 《    《 (三)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为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中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电【力沟:。(管); !。  : ,。  (四)》各类管?线宜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布置局部路段】布,置有困难《时可利用道》。路,两侧绿地及建—筑退让道路空间【布置:;,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  (六)管线【共同沟宜结》合道路绿《化带或?。人行道设置 ! :第五十?五条: :不同建设单位—的电力?电缆、弱电电—缆在:。同一通道《布置时应统》一规划同沟敷设【同用:检查井 《 》 第五十》六条:。 110《 ,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大口径输水【管、高压燃气—管、工业专用管等管!线密集布置的区域】应统一规划》结合城市用》地,布局设置管》线走:廊 【 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妥,善处理与现状管线的!关系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逐步—迁移改造 》 《。 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内,的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 !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并不得影响】市政管线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在规划布】置时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 《     (—三)支管避》。让干管; 【 ,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  (六《),建设:项目配?套管线避让市—政管线 》 —第六:十一条?电力、电信等架空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等线《路外不应新建— 110 》千伏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不宜新建 220 !千伏及以《上等级架空电—力线: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  《   (二)汽车】。客运站、客运港【口、规划民》用机场、规划铁路】客运站; ! ,    (三)重要!。旅游景观、》人文景观区域; !。  :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十二条除第六十!一条:规定范?围外其他架空设置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 架—空线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 第六十三条—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工业区内可—布置供热、工业等地!上管线?居住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可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 , 第】六十:四条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海域时应满足水利!、通航等要求— 第!六十五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六?十六条 《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 第六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市政管线可穿越建!设用地 ! 第六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河道、【绿地等?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