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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 第四十—二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九 表【九 【 : 》 ?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一》览表 ? , 》 《 【 : — , —。 : 道路!类别 !。 【 】 :快速:路 【 主【干路 《 — ? 次干路 ! 》 支路 —。 , ! 》 , 】。 —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 《 , ! 60-100】 , 》 40】-60 》 ! 30-50 】 ! 20-40 】。 : —。 , —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 】 ? 】 ≥?36 —。。 【 36-50 【 》 24】-36 》 》 <2【。。4 【 , :。 》 ! :。 》 机动车车道【数(条) ! ? — ? 4】-8 《 —。 4-—8 《 — 4-6— : ! ≤ 4 】 ? 《。 : 》 , , 《 【 支路?网,密度:指,标(km/》km2) ! , 】 】 / 】 , —。/ 《 — ?/ ! 《。3-8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 道路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布置、地形等因素! 第四十四条!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依【据城乡?规划控制标高 ;】     】(二)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临路建筑—布置、道路两—。侧地块雨水排除等】因素;? :  :  (三)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8%】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 3‰!。纵坡小?于 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 第四十五》。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 60—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 第四十六条【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道路红线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 30 米至 3】5 米?次干:。路为 20米—至 25 米—支路为 15 米】至 :20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第四!十七条 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拓宽车道单车】道宽:为,3.5?米双车道《。宽 6米 至 6.!5 米;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30米至80!。。 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 30 米【至 60 米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5? 米; 《     (二!)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4.5 !米;     】(三)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2.5 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米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路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 】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各类建!设工程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 : , :   ? ,(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米;     (!。三)停?车场(库)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 表十 ! ? ? — : , 停车场(库)车!辆停车面积表 】 】。 【 】 》。 :。 — ! : 《 露天(》平方:。米,/车位?) 】 :。 室内(平方米!/车位) 》 : 》 路边(【平方:米/:车位) 】。 《 》 , , 《 :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25-【3,0 ! 《30-3《5 【 ? , 1?6-20《 】 ! ! : 自行车停】车场:(,库): 】 《。1,.5-1《。.8:。 ! : 1:.,8-2?.0 ! 1.【0-1.5 ! 】。 》 ? 】 《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3,.每个机动车位可折!算,。成15个非机动车位! : 第五十二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 (一)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建?成区内不应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   ?  (二)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 第二节 】管线综合 【 第—五十:。三条: 各类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带等布置 ! 第—五,十四条 — 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 !  —。   (一》)同类管线在红线】宽度36《米,。以下:(含36米》),的城市道路宜—单侧布置在红线宽度! 36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据道路断面双侧布置!;,  【   (二)—管线在道路》单,侧布置时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布置雨水—管、中水管》。、给水管《、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 【 ,    《 (三)《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为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中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电力沟(管【);: 《   《 , (四)《各,类管线宜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布置局部路段布置有!困难时可利用道【路两侧绿地及建筑退!让道:。路空间布置;—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   ?(六)管线共—同沟宜结合道路【。。绿化带或人行道设置! —第五十五条 不】同建设单《位的电力电缆—、弱电电缆在同一】通,道布置时《应统一规划》同沟敷设同用检【查井 ? 第五!十六条 11—0 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大口径输水管】、高压燃气管、工业!专用管?。等管线密集布置的区!域应统一规划—。结合城市用地布【局设置?管线走廊 》 《 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妥善【处,理与现状《管线的关系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逐步迁移改造【 ? 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内的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 》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并不:得影响市政管—。线, , ?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在规划—布置时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   (三)支管避!。让干管; —    【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六)!建设项?目配套管线避让市】政管线 ! :第六十一条电—力、电信等架空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等线路】外不应新建》 110 千—伏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不宜新建 —220 《千伏及以上等—。级架空电《力线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  《   (二)汽车】客运站、客运港【口、规划《民用机场、》规划铁路《。客运站; 】     (【三):重要旅游景观、人文!景观区域;   !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 《 第六》十二:条除:第六十一条规定范围!外,。其他架空设置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 架空线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 第六十三条】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工业区内可布置】供热、工《业等地上管线—居住: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可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 【 第六十四条!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海域时—。应满足水利、通航】等要求 《 第】。六十五条 》。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第六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市政管!线可穿越建设用地】 【 第六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河道、《绿地等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