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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 ,表三 》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 】 高》层 《 ? 多层】 , 《 》 高?层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 《 500 【 》 200】0, — , 《 50?00 ? : 《 : ?1000 】 ? , ? 3000》 :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 , 第:三节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建筑类别— ,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建筑 【 — 》 , 《 0.6-1.2】 》 25-】35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 1.0-1.8】 ! 25-32 】 :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1.5-【2.8? : 1!5-2?5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多层建筑》 《 ! 《 1.3-2】.,5 — 30【-45 《 》 — ? , : : —高层建?筑, 】 — 2【。.0-5.0 】。 : 《 25-40 !。 ? —。 : ! 工业用地 ! , 】工业:建筑 》 》 》 【0.8?-2.?0 《 , —30:-,50: — 《 】 , 《。 仓储》用地 》 低】层,仓储建?筑, 》 ? 】 0》.8-?1.5? , , ? ? 35-50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1.5-】2.0 】 30【-4:5 : ,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 第四《节 绿地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 表五 》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 !项目类别 — ? 绿地率 ! — 》 》 【 居住 》 不】低于: 30% ! 【 】。 , 》 商业、商—务办公 ! 不?低于 20% 】 》 —。 】 : 旅馆业 ! 不】。低于 35%— 【 — 【 :。 行政办!公, : 不【低于 35》% — 《 : , : 【 : 《 文化设施 】 , : 不低于》 30%《 《 ?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不低于 35%! , — : 《 】。。 ? 工业 ! ? 不低于 —20%? ? 》 】 , ! 仓储《 不!低于 20% ! 《 : , ? ! 》 对外交通 ! 不低于【 2:0%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