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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 :。。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 , 表三 》 ,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 , ? ? 高层 】 《 : , 多层 《 , 】 高层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 《。 【500 ! 《 2000 】 — 5000 ! ? — :1000 ! ? 3000 ! 【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节 ?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 建筑类别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建筑 ! 【 【0.6-1.—2 ! 25-35 ! , 》 : ?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 》 1.—0-1.8 — 【 25《。-32?。 ?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1《.5-2《.8 — 15-!25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多层】建筑 》 —。 : 》 1.3-】2.5 》。 — 30-45 】 【 】 , , 高!层建筑 —。 【 — , 2.0-5.!0 》。 《 25-40 】 — — — ? : 工业用地— 】 , 工业建筑 — 】。 ! 0.8》-2:.0 》 —。 ,30-50 — : ?。 【 《。 , 》。 , 仓储用地 !。 》 低层仓》储建筑? 】 , ! 0.8-—1.5? , !35-50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1.5-《2.:0 》 》 30-45 ! :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 , 第四节 — 绿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项目类别 】 ? 绿地率 — : 《。 ? , : ! 居住 ! 《 :不低:于 30% 】 】 ! 商!业、商务办公 ! ? 不低于 20%! : 【 《 】 , 《 旅馆业 ! : 不低于 —35% ! 《 】 : , 《。 :。 行:政办公 】 不低于 35!% 《 】 》 : — 文化—。设,施 — 不低于 【30% !。。 》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 不低于 》35% —。。 《 【 【 工业! 【 不低于 》20% ! 】 】 仓储 ! — 不低于《 20% 【 】。。 , 《 【 : 对外交—通 】 不低于 20%】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