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管理
!
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
》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 表三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建筑
!
?
!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低】层
【 多层】
: 》
! 】高层
! 《 多层
》 《 高层
!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500
【 《 ? 2000
! ? 500】0
】 , 《1000
! 《。 3《00:0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三节 《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表四】。 :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建?筑类别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住》宅建筑
】
! 0【.6-1.2—
,
!25-?35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 , ?1.0-1.8
】
》 2》5-32
】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1.5-2.8
!
】 15?-25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多层建筑
— ? 《
!。 1.3-2.】5
》 ? ?。3,0-:4,5
》 ?
【。
【 高层建筑!
! ,
? : , : 2.《0-5.《0
:
!25-40
】
!。 , :
:
《 工业用地!
! 工业建筑
】 》
— 0【.,8-:2.:0
?。 ? 30-】50:
》
【 ?
— 《 仓储?。用地:
— 低层—仓储建筑《
: 《
》
,。 , 0】.8-?1.5
】 35【。-50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1.5-2.—0
:
: 【30-4《5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第【四节 绿—地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 :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
: : 项目类别
】
《。 绿地》率 》
《 —。
》
? 居住
!
? : 不低于 —3,0%
!
: ?
》
《
》 商业《、商务办公
—
? 不低—于, 20% 【 ?
【
》
?
《 旅《馆业
— 不低于 】3,5,% 《
】
【 ,
? ? 行政办—公
【 不低《。于 35% — :
!
》 ?
文!化设施
【 不低于【 30?%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不低于 》35% !
—
【。
【 工业
【 《 不低于 20%】 ? , ,
!
》 ,
,
,。 仓【。储
!不低于 《20% —
!
《 ?
《 《 对外交通》。
】。不低于? 20% 》 :
《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 ?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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