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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 表三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居住建筑 !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高层 ? 》。 : 多层 】 , 》 《高层: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500 ! 》 《 2:000 》 】 5000 】 : 】1000 【 【 30《。00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 建筑类别—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建筑? : , 《 【。。 0【。.6-?1.2?。 《 25-!35: ?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1.0-1.8 ! 》 : 25-32—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1.5-2.8!。 《 1【5-25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多》层建:筑 ! ! 1.3-【2.:5 : 【。 30-45【 — 《 】 ? 高层【建筑: ? : ! —2.0-5.0 】 【 2?5-4?0 》 】 】 》 工业用地 【 — 工业《建筑 — : ? ,。 ? 0】.8-2.0—。。 《 30-!50 【 《 ! 仓!储用地 】 低层【仓储建筑 】 》 , 《 》 0.8《-1.5 【 35!-50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 1.【5-2.0 ! 《 30-4—5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第四节? 绿地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 】 !。 居住 】 【不低于 30—% 】 ? 【。 【 商业、【商,务办公 — : , 不低《于 20% 】 , ! 【 ? 旅馆【。业 — : 不低于 35% ! ! — , : 】 行政办公 — , 不低于! 3:5% ? , 】 ! — 文化》设施 !。 不:低,。于 3?0% 【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 》 不低于 3—5% ! — 》 】 工业 】。。 不低于【。 20% 【 : ! : ? , ? 仓—储 【 不低于》 ,20% — : 《 ? — , ? 》 对外?。交通:。 ? : 不低于 【20% ! ?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