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 ,表三 》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
】 高》层
《 ? 多层】
,
《 》 高?层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 《 500
【 》 200】0,
— , 《 50?00
?
: 《 : ?1000
】 ? , ? 3000》
: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
,
第:三节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建筑类别—
,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建筑
【 —
》 , 《 0.6-1.2】
》 25-】35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 1.0-1.8】
! 25-32
】 :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1.5-【2.8?
: 1!5-2?5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多层建筑》
《
! 《 1.3-2】.,5
— 30【-45
《
》
— ? ,
: : —高层建?筑,
】
— 2【。.0-5.0
】。 : 《 25-40
!。 ?
—。 :
! 工业用地
!
, 】工业:建筑
》 》
》 【0.8?-2.?0
《 , —30:-,50:
—
《
】 , 《。 仓储》用地
》 低】层,仓储建?筑,
》 ?
】 0》.8-?1.5?
,
, ? ? 35-50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1.5-】2.0
】 30【-4:5
:
,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
第四《节 绿地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 表五 》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
!项目类别
— ? 绿地率 !
— 》
》
【 居住
》
不】低于: 30% !
【
】。
,
》 商业、商—务办公
! 不?低于 20% 】
》
—。
】
: 旅馆业
!
不】。低于 35%—
【
—
【
:。 行政办!公,
: 不【低于 35》% —
《 : , :
【
: 《 文化设施
】 , : 不低于》 30%《 《
?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不低于 35%! ,
—
: 《
】。。
? 工业
! ? 不低于 —20%? ?
》
】 ,
! 仓储《
不!低于 20% !
《
: , ?
! 》 对外交通
! 不低于【 2:0%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