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用地管理
【
第一节 】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建设—用地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 《 高层
》 ! 多层
《
《 : 高层
】
,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 , 500
【
】 200—0
— 《。。 5000
】
: :。 1】000
》 — , 3000
】
《 《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建筑类别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建《筑
— , 《
,
《 0—。.6:-1.2
— ? 《 25-35
】 ,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 1.0-1.】8
:
《 : 25-32】。
: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 1.5-2.8
!
【 15-25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多?层建筑
【 ? , :
】 1?.3-2.》5,
— 3》0-4?5
【
】
】 高层建【筑,。
【 :
【 2.0【。-5.0
【 【2,5-40《
】
—
【 工业用】地
《 ? 工业建【筑,
,
, ?
【 】0.8-《2,.0
【。 》3,0-50
—
! ,
》
: 仓储!用,地
:
? —低层仓储建筑
【
》 《。
《 《 0.8-1.】5
? 【 ,35-50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 1.5-2【.0
—。。 : 30—-45
》 》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
第四节 【 绿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 表五 — ,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
,
! ,
! 居住
— 不—低于 30% !
【 : ,
:
—
? 《商业、商务》办公
?
》 不?。。。低于 20% !
【 :
】
【 旅馆?。业
!不低于 3》5% 《
— 》
:
》
】行政办公
【 不低于 !3,5%
!
: 》
【
【文化设?施
【 不低《于 30% !。
《 :。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不?低于 35% 】
】
【
【 工》业,。
】不低于 20—% 》
— ,。
【
《 , 仓储
! 不低】于, 2:0% 《。 《
: ?
【 :
】对外交?通
— 不低于 2】0% 】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