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 表三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居住建筑
!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高层
?
》。 : 多层
】 , 》 《高层: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500
! 》 《 2:000
》 】 5000
】 : 】1000
【 【 30《。00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 建筑类别—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建筑?
: , 《
【。。 0【。.6-?1.2?。
《 25-!35:
?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1.0-1.8
! 》 : 25-32—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1.5-2.8!。
《 1【5-25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多》层建:筑
!
! 1.3-【2.:5
:
【。 30-45【
—
《
】 ? 高层【建筑:
? :
! —2.0-5.0
】
【 2?5-4?0
》
】
】 》 工业用地
【 — 工业《建筑
— : ? ,。
? 0】.8-2.0—。。
《 30-!50
【
《
! 仓!储用地
】 低层【仓储建筑
】 》 ,
《 》 0.8《-1.5
【 35!-50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 1.【5-2.0
! 《 30-4—5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第四节? 绿地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
】
!。 居住
】
【不低于 30—%
】
?
【。
【 商业、【商,务办公
— : , 不低《于 20% 】 ,
!
【
? 旅馆【。业
— : 不低于 35% !
!
— , :
】 行政办公
—
, 不低于! 3:5% ? ,
】
!
— 文化》设施
!。 不:低,。于 3?0% 【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 》 不低于 3—5%
!
—
》
】 工业
】。。 不低于【。 20% 【 :
!
: ? ,
? 仓—储
【 不低于》 ,20% — :
《 ?
— ,
? 》 对外?。交通:。
? : 不低于 【20% !
?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