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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
:。。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 , 表三 》 ,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居—住建筑
— ,。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 低:层
【 《 多层
【 : 【
? , ? ? 高层
】 《 : , 多层
《
, 】 高层
【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
《。 【500
! 《 2000
】 — 5000
!
? — :1000
! ? 3000
!
【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节 ?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 建筑类别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建筑
!
【 【0.6-1.—2
! 25-35
! , 》
: ?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
》 1.—0-1.8
—
【 25《。-32?。
?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1《.5-2《.8
— 15-!25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多层】建筑
》 —。
:
》 1.3-】2.5
》。 — 30-45
】
【
】
,
, 高!层建筑
—。 【
— , 2.0-5.!0
》。 《 25-40
】
—
—
— ? : 工业用地—
】 , 工业建筑
—
】。
! 0.8》-2:.0
》 —。 ,30-50
—
: ?。
【
《。
, 》。 , 仓储用地
!。 》 低层仓》储建筑?
】 ,
! 0.8-—1.5?
,
!35-50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1.5-《2.:0
》 》 30-45
! :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
,
第四节 — 绿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项目类别
】 ? 绿地率 — :
《。 ? , :
! 居住
! 《 :不低:于 30% 】
】
!
商!业、商务办公
! ? 不低于 20%! :
【 《
】
, 《 旅馆业
! : 不低于 —35% !
《
】 :
,
《。 :。 行:政办公
】 不低于 35!% 《
】
》 :
— 文化—。设,施
— 不低于 【30% !。。
》
》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 不低于 》35% —。。
《
【
【
工业!
【 不低于 》20% !
】
】 仓储
!
— 不低于《 20% 【
】。。 ,
《
【 : 对外交—通
】 不低于 20%】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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