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
】 ? (二)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 :(四)不影》。响公:共,安,全;
【 (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 ,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
, , 第二节《 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 《 : ?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
》。
!
? , ? ,
】 》。 建?设项目类型
—
? , : ? 居住建》筑
? 【
! 非居】住类建?筑
】 ,
?
》 , ?
,
: 【 , ,低,层
《 !多层
》 —。
《
: 【。 高层
【 《 ? :多层
! : 高层
】 【
: 《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 :
【 — : :5,00
《 : — 2?000
】 50!00:
? — , 1?0,00
— 3!00:0,
,
: 》
》
【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
】。。 :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 (三?)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 , ? , :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 《 , , ,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三节 — 建筑容量
!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规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 表四 《 ,。 : !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
:
》。
! 《 主要用地分类
】
》 ? 建筑类别
】。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 居住用地
】 , 》 低层住宅建筑
!。
》 《。
】 , 0.6-1.2】
: : 》 25-《35
【 ?。
? , ?
— 《 多层?住宅建筑
— :。 》
《 》 1.0-1【.,8
? 【 25-32—
!
《
《
【。 高层住宅建筑
!
】 ,
? 》 1.5》-2.8
— 《 : 15-25【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多层建筑【
!
》 1.】3-2.5》
: 】30-?45:
: 》
》 ,
】。 》高层建筑
— ?
—。
】 2.0《-5.0
! 》25-40》
: ? ,
】
》。 : 工业用地!
! 工业建筑
】 — ,
》 0—.8-2.》0
【 3》0-5?。0
》
— 《
?
: ? 仓储用地
!
》 低层仓储建!筑
:
《 :
! 0.8-1!.5
?
: 35!-50
— 《
【 :
? 》 :多层仓储建筑
! 《 ?。
【 , :1.:5,-2.0
】 30-!45
】
【
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第四:节 绿地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
表五 【 : 】 ?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
【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
【
:
《
》。 居住—
不!低于 30》% : , ? ,
: : 《。。
【。
》 , 商业、商务办公】。
—。 不?低于 20% 【
! 《
【
? 旅》。馆业
《。 《 不低于 35】%, , , 《。
!
! , 行政办公
】
《 不《。低于 35》。%
】
— ,
《
! ,文化设施
】 《不低于 30%【
!
!。
》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 不:。低,于 35% 】
》
】。 ,
】 , 工业《
: 不低于! 2:0% 】
!
—
《 仓储
】 不低于】。 ,20%?。 —
? , 《
! 《 ,对外交?通
】 不低于 》20:。% ? , ?
【 ,
:。。 《
: 公用】环境设施
【 , ,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
—。 , ,
—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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