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9.1 】 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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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9.3 《 :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居住建】筑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9.4 《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9.4.【1, ,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 9.4.】2 》 ,在满:足相邻用地上现【状,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前提下?多,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于建筑物规定间】距的1/2高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 9.—4.3 》 北侧相邻【用地为规划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时高【层,建筑:应按北侧《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六!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 9.?。4.4 《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9.:4.5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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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0(米!)
》 D>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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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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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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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 10
》
1—5
!注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
!围墙应?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处设置
】
9.5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
—
9.】。6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进行建, 设的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0》米;:其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
—9.7 — : 主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
《
9.】8 【。 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红》线宽度规《定如下
》 《高速:公路、国道》。、,快速通道 ≥100!。米;省?。道≥:50:米;县?乡道路?≥30米《
—建筑:红线与?公路红线之间为防】。护隔离带;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 设管道】、架设?杆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等市政设施及公!路工程配套设—施
村】镇,、城镇建设应组【团式发展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
9】.,9, —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 ,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且用地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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