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9.【1 》。 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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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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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 ?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居住建筑《。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9.4 —。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9.4.1 !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 9.?4.2 《 在满足相】邻用地上现状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前提?下多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于建!筑物规定《。间,距的1/2高—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9.!4.3 】北侧相邻《用地为规划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时高层建筑应】按北侧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六》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 9.4.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
《。 9.4.5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 :D≤:30(米《。) :
,
《 D:>30(米)
【
,
?
, ,
【多,层
5!
《 10《
!。
, 高层 【
10!
—15
!
注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
! 围墙应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处设置—
— :9.:5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
!。9.6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进】。行建, 设的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0米;其》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9!.7 ? :。 《主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
9!.8: 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红线宽—度规定?如下
》 高速公—路、国道、快速通】道 :≥100《米;省道《≥50米;县—乡道路≥《30米
《
建筑红】线与公路红线之间为!防护隔离带》;,。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 《设管:道、架设《杆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等!市政设施《及公路工程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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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镇、城镇建【。设应:组团式发展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
【
9.9 !。 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 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且用地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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