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筑容量控制
【
8.1 》 原则
!。
, 》 8.1.》。1 》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8.2 — —控制指?标
》 8.—2.1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 8.2》.2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 8.3 ! , 其它基地的建筑】容量
! ,8.3.1 ! 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并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