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建筑容量控制】
8?.1 ? : 原则
】 《 8.1.—1 : :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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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 控《制指标
【 8.2.】1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 8.《2,.,2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8.3 】 其它基地的!建筑容量
【 》8,.3:.1 【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并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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