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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容:量控制 8.【1 【 原则?   —  8.1.1【 :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 ,8.2 ! 控制?。指标 》     8.【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8.2!.2:。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8.3 ! 其它基】地的建筑容》量 《  :  : ,8.3.《1 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并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