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建?筑容量控制》
8.1 ! 原则
! 《8.:1,.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8.?2 控!制指标
《
》 , ,8.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 8.2.2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8】.3 《 其它基地!的建筑容《量
!8.:。3.1 】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并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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