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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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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 (《一)“市区范围” !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三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13镇、12个街】道,办事处全境约—1818平方公里】
? “主城区!范围”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会城街道办的行政区!划范围主城区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
— , (二)“用—地,兼容:”是指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 》 (三)“规划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 (》四)“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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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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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塔!楼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高?层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七)“建》筑面积”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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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结—构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 (九)“—。低、多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以下(不含10层)!。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低、—多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含24米)的民用非!居住建筑;“—高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 (【十)“塔式建筑”】是指各立面》高宽比均大于3∶2!的建筑;“板式建筑!”是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两幢塔式建筑—连体布?置,。的按照板式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 》 (十一)》“南北向”建筑是】指建筑正《南北向布置或—者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布置;“东!西向”建筑》是,指建筑正东西—。向布置或者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布置建筑《开窗面积《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
!(,十二)“遮挡”是】指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 (十】三) “《建筑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顶或檐口
】 》(十四)“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值
】 (十五)“建】筑退让”《是指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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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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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主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十八)“!次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至40?米城市道路》(含24米不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十九)“城》市支: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含2《4米2?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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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施行时》间):
【 本规定江门市【主城:区范围内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城:区,范围外的新会区各】。镇应逐步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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