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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术语解!释): :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    《 (一?)“市?区范围”《 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三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13镇、12—个街道办事处全境约!1818《平方公里  !   “主城区范】围”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会城街道办的!行政区划范围主城区!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     !。。(二)“《用地兼?容”是指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   (三)“【。。规划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    (》四)“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五)“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六【)“塔楼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高层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七》)“建筑面积”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八)“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结构】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九)“低、!多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以下(不含10【层)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低、多【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含24米)的民用】非居住建《。筑;“高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  : ,。(十)“塔式建【筑”是指各立—面高宽比均》大于3∶2》的建筑;“》板,式建筑”是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两幢塔式建筑【连,体布:置的按照板式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一)“南》北,。向”建筑是指—建筑:。正,南北向布《置或者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布置;【“东西向”建—筑,是指建筑正》东,。西向:布置或者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布置建筑【开窗:面积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  【   (十二)【“,遮挡:”是指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     (十【三) “《建筑: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顶或》檐口  【   (十四—),“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值    】 (十五)“建【筑,退让”是指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  :  : (十六)“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  (十七》)“主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十八)“次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至40米城》市道:路(含24》米不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十九:)“城?市支: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含24—米2:。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 ,。 第六十四条!(,。施行时间) !    本》规定江门市主城【区范围内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城—区范围外的新会【区,各镇应?逐步按本《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