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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三条(【术,。语解释) 】。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   《  (一)“—市区范围”》 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三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13镇《、12个街道办事】处全境约《。1818平方公【里   【。  “主城区范围”!。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会】城街道办的行政区划!范围主城区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 《     (—二,)“用?地兼:容”是指《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   ?  :(三)“规划—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     (四)】“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五)【“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六)“塔楼》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高层!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七)?“建筑面积”—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    (八)“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结构!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  (九)“低、多!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以下(不【含10?层,)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低、:多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含2:。4米:)的民用非居—住建筑;“高—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   (十》)“塔式建筑”是指!各立:面高:宽比:均大于3∶2的建】筑;“板式建筑【”是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两!幢塔式?建筑连?体布置的《按照板式《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    — (十?一)“?南北向”建筑是指建!筑正南?北向布置或者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布】置;“东西向”【建筑:是指:建筑正东《西向布置或者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布置!建筑开窗面积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 】     (】十二)“《。遮挡”是《指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  : (十三) “建筑!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顶,或檐:口 : ?。    (十四【)“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值? ?    《 (十五)》“建:筑,退让”是指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     (十!六)“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十七)?“,主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十八》),“次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至40?米,城市:道路(含24—米,不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 (十?九,)“城?。市支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含24米《2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第六十—。四条(施行时间【) 》    本规定【江门市主城》区,。范围内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城区范围《外的新会区各镇应逐!步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