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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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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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市《区范围” 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三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13镇、1—2个街道办事处【全境约?181?8平方公里
】 “主城】。区范围”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会城街道!办的行?。政区划?范,围主城区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
《 (》二)“用《地,兼容”是指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 : (三》)“规划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 (四)—。“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五)“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六】)“塔?楼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高层》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七)“建筑面积】”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 《。(八)“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结构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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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低!、多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以下(》不含10层)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低》、多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含24米)的—民用非居住》建筑;“高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 》 (十)“塔式【建筑”?是指各立面高宽比】均大于3∶》2的建筑;“—板式建筑《”是: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两幢《塔式建筑连体—布置的按照板式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一)“南北》向,”建筑是指》建筑:正南北?。向布置或者》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布置!;“东西向”建筑是!指建筑正东》西向:布置或者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布?置建筑开窗》面积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
》 (十二)【。“遮挡”是指—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 (十《三): ,。“建:。筑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顶或檐?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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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值》
(!。十五)“建筑退【让”是指《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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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 (十七)“主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十八)“次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至4—0米:城市道路《(,含24?米不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 ? (十?九)“城市支—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含24【米2: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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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江门市主【城区范围内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城【。区,范围外的新会区各】镇应逐步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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