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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术语?解释) 【。。   ?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     (一!)“市区范围” 】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三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1!3镇、?12个街道办事【处全境约1818平!方,。公里 —    “主城【区范围”《。是指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会城街道办的行【政区划范围》主城区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  —   (二》)“用地《。。兼容”是指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   《  (?。三,),“规划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   ?  (四)“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五)“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六)“塔—楼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高层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七)》“建筑?面积”?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     (八)!。“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结—构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  ?   (九)“低】、多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以下(不含1—0层)?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低、多!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含24!米)的民用》非,居住建筑;“高【。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     (【十)“塔式建筑”】是指:各立:面高宽比均大于3∶!2的建筑《;“:板式建筑”》是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两幢塔式建】筑连体布置的按照板!式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一)“南北向”】建筑是指《建筑正南北向布置】或者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布—置;“东西向”建】筑是指建筑正—东西向布置或者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布置】建,筑开窗面积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 ?     (—十二)?“遮挡”是指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 ,   《  (十三》。) “建筑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顶或檐口 》 :     (十【四)“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值! ?。   ?  (十五)“【建筑退?让”是?。指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 (十六《)“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  《  : (:十七)“主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 (十八)“次干】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至4!。0米:。城市道路(含24】米,不含40米)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     (—十九)“城》市支路”《。指江门?市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或其它规划中没!有明确的24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含《24米2已确—定的则根据交通规划!或其它已编制规【。划,确定: , —。 第六十四》。条(施行时间—。) 》。 ,   本规定江门市!主城区范《。。围内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城区:范围外?的新会区《。各镇应逐步按本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