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应以采光系数和室内天然光照度作为采光设计的评价指标。室内某一点的采光系数C,可按下式计算:
C=(En/Ew)×100% (3.0.1)
式中 En——室内照度;
Ew——室外照度。
3.0.2 本标准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应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各类场所的采光系数和室内天然光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3.0.3 各采光等级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各采光等级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
注:1 工业建筑参考平面取距地面1m,民用建筑取距地面0.75m,公用场所取地面。
2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采光系数标准值是按室外设计照度值15000lx制定的。
3 采光标准的上限值不宜高于上一采光等级的级差,采光系数值不宜高于7%。
3.0.4 光气候分区应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应按表3.0.4采用。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K。
表3.0.4 光气候系数K值
3.0.5 对于Ⅰ、Ⅱ采光等级的侧面采光,当开窗面积受到限制时,其采光系数值可降低到Ⅲ级,所减少的天然光照度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
3.0.6 在建筑设计中应为窗户清洁和维修创造便利条件。
3.0.7 采光设计实际效果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