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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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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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2】条
【 ?(1) 《鼓励建设高层点式】电梯住宅《
— (2)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
! (3》) 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宜》大于2.2米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宜【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绿化带】
【 (4) 》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设》。置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的搁板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 :。 《(,5) ?临城市道路布—置,主体建筑原则应【与道路平行若建筑】处理得?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成角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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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3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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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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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条 关于临】24米(含2—4米)?以上规划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 (【1,) 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 : ,。 (:2) 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 《(3) 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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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 第8.0—.6条 《 关于?规划:区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高层!建筑主楼面宽按以下!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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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应大于40米
【。
【。(2:。)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 《。 (3《) 当高层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或山】墙通过设置每间隔】2~3层《的空中?。花园相连且空—中花园的开》间不小于9.—0米时其连续—面可重新计算但总长!度,不,应大于90米—(次要朝向或山【。墙面宽应小于等于2!0米)
! (4) 高层】点式居住建》。筑拼连?时凸出?部分之间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且《满足第?8.0?.,8条的规定凸出部分!可按:点式:建筑的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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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7条 《 建筑开口天井的规!定,
《 (1—) 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宜小于2.—0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
! (2)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耧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宜小于4.2米且!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不大【于开口宽度
】 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
第8.0.8条】 高?层建筑单元》之间建筑《开槽规定(图8-1!)
图】8-:1
? (1) !建筑的外立面A或】凹槽:内立面B中必—须,有一:个面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计算【。
】(2) 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时开槽的最【小宽:。。度C必须大》于开槽?的深度d同》时不小于4米
! (3) !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山墙【时凹:槽内立面B必—须作为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长边计》算开槽的宽度—。C必须?满足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要求
【
《 第8.0.【9条 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宜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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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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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0条 》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高程【进,行建设
《。
【第8:.0.1《1条 相邻】用地边界1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改变基地地面高【程,且调整幅度应—。不大于0.6米(地!。。下车库出入》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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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2条 —城市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及重要?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作光亮工程单!。项设计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夜景灯光亮设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文物、公共设施等】原有建筑的》立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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