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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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 第5.0.2条】 新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按第】5.:1.1?条的规定控制其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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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 ?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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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成绵峨城《际铁路两侧建设用地!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最小?距离为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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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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