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
: 住宅容积【率
】
《 ? :
,
: 》 二类
—
【 , : 居住?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住】 宅 《
—。 ≤3》3,% —
》 ,≤5.0
!
详—见
》 【表3-1-1—。
》。 : 表3?-,1-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4】0% 《 ?
—≤7:.0 ? ?
,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6.!0,
— ,
【 ? 商业
—。 ? 用地【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住楼 》 ?
≤【50%?
—
》不限:制 —
—25%? 《
5.】。。0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5《%
! 不限制—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1
】
规划限高!(米)
》
》 平均层数—(层)
! H≤22
【 22 - !30
】30-?。37
3!。7 -50
—
50 -! 60?
—
》 ≤6
! , 7~8
【 9
! 10~1—1
12!
《。。 , 13?。 ~ 1《。。5
》 16~》18:
— ,
【住宅建筑密度—
》。 ≤33》%
》 ≤28》%
≤】27%
》。
: ≤26% 】
,。
24% !。
《 ≤23%
】
: ≤22—。%
》 ≤20%
】 ≤》20%
》
【
住宅建筑!
!容积率
】 ≤2.》。0
— ≤2.0~—2.2
《
≤2.】3
:
≤—2.4
【 ≤?2,.5
?
》≤2.7
》
≤2.8!
≤3.!0
《 ≤3.3-3!.4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 10》0,
:
《。
1!9~24
》。
25~】27
—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3.5-4.2!
《 ≤?4.:。3-4.5》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 总建筑密》度
】总容
》 : 积》率,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
》 《容积率
!
》 二类
! , 居住【
》 用》地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0%
!
》≤5.0 —。
《 详见
! ? 表3》-2-1
】 表3-2-!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 ?≤40%
】 ≤《5.:。5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5.0 —
!
— ,商业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45:%
【 ≤7.0》
《 ,
《 : 》 20?%
【 ,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 : ≤7.0 【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2【-,1
【
: 规》划,限高(?米,)
】H≤16
! H≤22
】 2《2~3?0
【30~?。37
?
《 37?~50
!50~60
】
? ,。。
《 平均层数(层!)
》 H≤5—
,
: H≤6
】 ≤7~8】
》 9
1!0
— 11~《1,2
— 13~16
! 17~1【8
《。
?
《
? :住宅建筑密》度
】≤35%
— ? ≤33%》
≤】30%
》 : ≤?28%
!≤27%
—
,。 : ≤26%
】
》24%
— ≤2—3%
!≤22%
—
≤20】%
【 ≤20%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 ,≤1.8《
—≤2.2
! ≤2.3
】 ≤2.4【。
: : ≤2.5—
≤【2.7
】。 ≤2.8
—
≤3【.0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2
【
?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80】 - 10】0
】
? 19—~,21
2!2~26
【 ,。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3-3
》
,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备, 注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 ,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 《第二:。分区≤50%
! ,。。 , ≥1.5
!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无控制要求 !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1【.5 ?。
!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 ≤50%
】
≥1.】2
《 ?
—。
《
】
》 , : 生:产厂房、《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3《0%≤M≤6—0%
!重工业
! ≥0.5【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轻工业 》
: ? ≥0!.9: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M《≤,60%
— : ?
《 》 ≥0.7
【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农贸市场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1—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 表3-《。5
—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 3米 《
—8米
》
》。
》 :5,米
】10米 《
?。
》
,
: 10米—
— 1:。5米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第3.0.1】1条: ,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