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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 , ,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3% 【 : : ≤《5.0 》 , : 详见 】 ? : 《。 表3-1-1 】 ? 表3-1】-2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 商住楼 ! 《 ,。 ≤《4,0%: : ? ≤【7.0? 《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6.0 《 》 《 】。。。商业 【 : 《。用地 》。。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住楼 】 【 ≤50% ! , 不【限制 【 25%! , , , — 5.0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5% 》 !不限制 】 ,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1-1 》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 22 -【 30 !30-?。37 3!7 -5《0 — 50 - —60 ? — 【≤6 《 : 7~8 ! ?9 10!~11 !1,2 《 13 —~ :15 1!6~: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3% ! ≤28% 【 ≤27】% 》 , ≤26% 】 24【%, 》 ≤23%— — ≤2?2% ≤!20%? , 《 ≤:20% 》 》 《 住宅建筑 ! , : 容积率【 — ≤2.0 】 ≤2.0【~2.2 ! ≤2.3 ! ≤2《.,4, ≤【2.5 】 ≤2.7 —。 》≤2.8 【 ≤3.0 】 《 ,≤3.3-3.【4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1-2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80: ,- 100】 :。 》 《 19~—2,4 —。 25~27 】 2》8~32 【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3.5-》4.2 《 ≤4.】3-4.5》 : ? 4.6~》5.0 》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用地性?质 :。 :。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 住宅 】 容积率 ! —。 , ? 二《类, — ?居住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 —≤30% —。 :。 ≤5.!0 《 【详见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40【% ≤!5.5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 ?≤5:.0: — ? — 商《业 》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 , ≤?45% 】 , ,≤7.0 】。  ? 【 20% 】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0%《 》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H≤16 》 H—。≤22? ,。 22~】。30 》 30~3【7 —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H≤5 《 H≤【6 : ≤7~8! —9 ? 10 ! 11~12 ! 1—3~16《 1【7,~18 ! — 住宅建筑密度! ≤】35% !。≤33% 》 ? ≤30% ! ≤28【% 《 ≤27% ! , ? ≤:26% 【 ?。。24% ! ≤23% 】 ≤22【%,。 ? ≤2—0% 《 ≤20%!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1.8 】 ≤2.2— —≤2.?3 ≤】2.4 — ?≤2:.5 】≤2.?7, , ≤—2.8 — ≤《3.0 【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2-》2 】。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8【。0 - 【1,00 】 , 《 19》~2:。1 《 2《2,~26 — ?27~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 ≤3.7-4.5! 》。 4.6~5.0 !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  :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表3-3《 《 —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备 :注,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 》 第二分区≤5】0%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1.5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50% ! 》≥,1.2 《。 : 《  :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30%≤M≤6】0% 《 重工业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 《轻工业 — 《 》 ≥0.9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30%】≤M≤60% 】 》  ? 】≥,0.7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农》贸市场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1,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3米 】 8米《 — !。5米 》 10米 】 : 《 】10米 》 》15米 》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