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33% !
—。≤5.0 —。
《 , 详见
【
, — 表3-1-【1,
: : 表3-1-!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 商住《楼 《
≤!40:% —
≤【7,.0 》。
:。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6.》0 《
:
—
商业!
》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 , 商住楼 》
》
《 ≤50《%
】 不》限制 《
!25%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5%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1-?1
》
?
规划限】高(米)
—
: 》平均层数(层)【
【。。H≤22《
《 :22 - 30【。
,
3—0-:37:
: 《37 ?-,50
《 50— ,- 60
!
:
≤】6
— 7?~8
9!
《 10~》11
?
, 12
! 13 ~【 15
!16~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33%
— 《。≤28%
【 ≤2》7%
》 , : ≤26%
【
》24%
】 :≤,23%?。。
》 ≤22》%
≤】20%?
≤【20%
》。
—
? 住宅建筑 】
,
容积!率
?
《。 ≤2.0》
—≤2:.0~2.2
】 , , , ≤2.3
—
? ≤2.》。4,
≤2】.5
【 ,≤2.7
! ≤2.8》
—≤3.0
! ,≤3.3-3—。.4
?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100
—
? ,
19!~2:4
2】5~27
》
: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4.3-!。4.5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
【 ?。 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
— ? 容积率《
《
【 二》类
【 居住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 : ≤30%》 ,。
《
≤—。5.0?
— , 详见
!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20%?小于5?0,%时:
:
》商 住
— ≤4—0%
!≤5.5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
】≤5.0 》
!
?
商业
!
? 用地—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 ,商 住
【 , ≤4《5%
【。。 ≤7《.0:
:
】 , 2【0%
! ,
? ?。 ,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 , H≤22
【 22~【30
— , 30~37
【
37~】50:
5【0~60
】
,
《
平均【层数:(层)?
《 H≤5
! H《≤6
】≤7~?8
— 9
?
10
! : 11~》12
— :。1,3~16
— 17~1】8
】
》 住宅建—筑密度
》。。
≤3【5%
《 ≤》33%
! ≤30%
】 ≤28%
】
, ≤27% !
≤【2,6%
】 24%
】 ≤23—%
】≤,。22%
【 ≤20—%
【 ≤20%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 ≤1.6
!。 ≤1.7【
? ≤《1.:8
≤2!.2:
? ≤2.3【
》 ≤2.4
【 : ≤2.5
】 ≤》2.7
《
: ≤《2.8
】 ≤3.0
【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2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 60— ,- 80
】
? 80 - 】 :1,00:
:
!。 19》~21
— : 2:2~26
— ,。。 : 27~32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表3-?3
《
【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备 注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第一分区≤60% !
》 ,≥1.8
— ?
【
?
: 第二分区】≤50% 》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
【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 ,。 ≤40%】 ,
【
: : ≥1】.5
【 ,
《
》
—
【 工业【
《 ? : 仓储用地 !
《 市场用地 【
? ≤5》0,% :
≥【1.2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30%≤M≤60%!
重】工,业 :
,。
: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轻工业 !
— 《 ≥0《.9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30%≤【M≤60%
! ?
】 ?≥0.7《
》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
农贸市场!。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1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 1《0000㎡~2【。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 ,表3:-5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3米 ?
,
, : 8米
!
:
《。 5米— ,
?。 10米
!
—
—10米
! ,15米 《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