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3% 】。。。
≤5】.0
! 详见
【
【 表3-》。1-1?
》 表3-—1-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
≤40!% : ?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6.0 》
!
— 商业
》
【 用地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住楼 【
【 ≤50》% :
— : 不限制 !
— 25%《。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5%》 ?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1-1
!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 22 【- :30
3!0-37
】 , 3:7, ,-5:0
5】0 - 60
【
,
《。
— ≤6
! 7~8
【 : , 9
— 10~1—1
1】2
— 13 ~ 15】
—16~?18
!
? 《住宅建筑《密度
【 ≤?33%?
≤2】8%
— ≤2《7%
— ≤26—%
— 2?4%
— : ≤23%
】 ≤22%】
,
≤2【0%
【 ≤:20%
!
】住,宅建筑? ,
》 容积率
】
≤2.0!
》 ,≤2:.0~2.2
【
? ≤2.3
】 ≤2—.4
】。≤2.5《
≤2】.7
》 ?≤,2.:。8
》 ≤3.0
】 ≤3.3-!3.4?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2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10!。0
】
》。 19~24【
2【5~27
! ,28~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 ≤18%》
》 ≤17%
! ≤16%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4.3—-4.5
》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 : 总容
【 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 ,。 , 住宅
】 ? 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30%!
】 ≤5.0 】 :
详见】
《 表—3,-2-1
【 , 表3-【2-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商】 住 ?。
? ≤40% 】
—≤5.?5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 ≤35%》
—
? :。≤5.?0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4】5%
》 ? ≤:。7.0
【
《。
】 20?%
—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
:。 , ≤7.0 !
?。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
》 H≤16
! H≤22—。
22】~30
《。
30【~37
》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 : H:≤5
《 ? H≤?6
? ≤7~8
!
》9
:
10
! ? 1:1~1?2
《 13》~16
】 1:7~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35%】
—≤33%
【 《≤3:0,%
≤2!8%
】≤27%《
≤2!6%
》。。 24—% :
—≤23%
】 ≤22% 】
≤【20%
】 :≤20%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1.!8
— ,≤2.2
》
≤2【.3
《 ≤2.【4
》 ≤2.》5
? , ≤2.7
! 《≤2.8
】 ≤?3.0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2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 , 80》。 -: 1》00
》
】 19~2【1
— 22?~26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 表:3-3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备 !注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纯商《业建筑
》
? 第?一分区≤60%
!
《 ≥1.《8
:
!
》
《 第二分区—≤5:0% ?
《 , ≥1.5
—
?。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 ≥1.5
【
?
《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 ≤50%
】 《。≥1.2 》
?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30%≤M≤6【0%
】 重工业
! ? ≥0.5
!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 —轻工业?
! ≥0—。.9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 30%≤M≤6!0%
《
, 《 ,
,。
》 ? ≥0.7
!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 农贸?市场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第3.0—.5:条 :。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 ≤10000㎡ !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10000㎡~【20000㎡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 3米》
:
, ,。 8米》
?
【
5—米
】10:米
》
! 10米》
15!米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