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 , ,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3% 【
:
: ≤《5.0 》 ,
:
详见 】
? : 《。 表3-1-1
】
? 表3-1】-2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 商住楼 !
《 ,。 ≤《4,0%: : ?
≤【7.0? 《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6.0 《
》
《
】。。。商业
【 : 《。用地 》。。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住楼 】
【 ≤50% ! ,
不【限制 【
25%! , , ,
— 5.0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5% 》
!不限制 】
,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1-1
》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 22 -【 30
!30-?。37
3!7 -5《0
— 50 - —60
?
—
【≤6
《
: 7~8
! ?9
10!~11
!1,2
《 13 —~ :15
1!6~: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3%
! ≤28%
【
≤27】%
》 , ≤26%
】
24【%,
》 ≤23%—
— ≤2?2%
≤!20%?
,
《 ≤:20%
》
》
《 住宅建筑
!
, : 容积率【
— ≤2.0
】 ≤2.0【~2.2
! ≤2.3
! ≤2《.,4,
≤【2.5
】 ≤2.7
—。
》≤2.8
【 ≤3.0
】
《 ,≤3.3-3.【4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1-2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80: ,- 100】
:。
》
《 19~—2,4
—。 25~27
】 2》8~32
【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3.5-》4.2
《
≤4.】3-4.5》
: ? 4.6~》5.0
》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用地性?质 :。
:。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 住宅
】 容积率
!
—。 ,
? 二《类,
— ?居住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
—≤30% —。 :。
≤5.!0 《
【详见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40【%
≤!5.5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 ?≤5:.0:
—
?
— 商《业
》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 , ≤?45%
】 , ,≤7.0
】。 ?
【 20%
】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0%《 》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H≤16
》
H—。≤22?
,。
22~】。30
》 30~3【7
—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H≤5
《
H≤【6
:
≤7~8!
—9
? 10
! 11~12
!
1—3~16《
1【7,~18
!
— 住宅建筑密度!
≤】35%
!。≤33% 》
? ≤30%
! ≤28【%
《 ≤27%
!
, ? ≤:26%
【 ?。。24%
! ≤23%
】 ≤22【%,。
? ≤2—0%
《
≤20%!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1.8
】 ≤2.2—
—≤2.?3
≤】2.4
— ?≤2:.5
】≤2.?7,
,
≤—2.8
— ≤《3.0
【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2-》2
】。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8【。0 - 【1,00
】 ,
《 19》~2:。1
《 2《2,~26
— ?27~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 ≤3.7-4.5!
》。 4.6~5.0
!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 :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表3-3《
《
—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备 :注,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
》 第二分区≤5】0%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1.5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50%
!
》≥,1.2 《。
: 《
: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30%≤M≤6】0%
《
重工业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 《轻工业
— 《 》 ≥0.9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30%】≤M≤60%
】
》
? 】≥,0.7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农》贸市场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1,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3米
】 8米《
—
!。5米
》 10米 】
:
《
】10米
》
》15米
》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