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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33% ! —。≤5.0 —。 《 , 详见 【 , — 表3-1-【1, : : 表3-1-!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 商住《楼 《 ≤!40:% — ≤【7,.0 》。 :。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6.》0 《 : — 商业! 》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 , 商住楼 》 》 《 ≤50《% 】 不》限制 《 !25%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5%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1-?1 》 ? 规划限】高(米) — : 》平均层数(层)【 【。。H≤22《 《 :22 - 30【。 , 3—0-:37: : 《37 ?-,50 《 50— ,- 60 ! : ≤】6 — 7?~8 9! 《 10~》11 ? , 12 ! 13 ~【 15 !16~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33% — 《。≤28% 【 ≤2》7% 》 , : ≤26% 【 》24% 】 :≤,23%?。。 》 ≤22》% ≤】20%? ≤【20% 》。 — ? 住宅建筑 】 , 容积!率 ? 《。 ≤2.0》 —≤2:.0~2.2 】 , , , ≤2.3 — ? ≤2.》。4, ≤2】.5 【 ,≤2.7 ! ≤2.8》 —≤3.0 ! ,≤3.3-3—。.4 ?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100 — ? , 19!~2:4 2】5~27 》 :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4.3-!。4.5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 【 ?。 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 — ? 容积率《 《 【 二》类 【 居住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 : ≤30%》 ,。 《 ≤—。5.0? — , 详见 !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20%?小于5?0,%时: : 》商 住 — ≤4—0% !≤5.5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 】≤5.0 》 ! ? 商业 ! ? 用地—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 ,商 住 【 , ≤4《5% 【。。 ≤7《.0: :   】 , 2【0% ! , ? ?。 ,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 , H≤22 【 22~【30 — , 30~37 【 37~】50: 5【0~60 】 , 《 平均【层数:(层)? 《 H≤5 ! H《≤6 】≤7~?8 — 9 ? 10 ! : 11~》12 — :。1,3~16 — 17~1】8 】 》 住宅建—筑密度 》。。 ≤3【5% 《 ≤》33% ! ≤30% 】 ≤28% 】 , ≤27% ! ≤【2,6% 】 24% 】 ≤23—% 】≤,。22% 【 ≤20—% 【 ≤20%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 ≤1.6 !。 ≤1.7【 ? ≤《1.:8 ≤2!.2: ? ≤2.3【 》 ≤2.4 【 : ≤2.5 】 ≤》2.7 《 : ≤《2.8 】 ≤3.0 【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2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 60— ,- 80 】 ? 80 - 】 :1,00: : !。 19》~21 — : 2:2~26 — ,。。 : 27~32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表3-?3 《 【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备 注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第一分区≤60% ! 》 ,≥1.8 — ?   【 ? : 第二分区】≤50% 》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  【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 ,。 ≤40%】 ,  【 : : ≥1】.5 【 ,   《 》 —   【 工业【 《 ? : 仓储用地 ! 《 市场用地 【 ? ≤5》0,% : ≥【1.2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30%≤M≤60%! 重】工,业 : ,。 :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轻工业 ! — 《 ≥0《.9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30%≤【M≤60% ! ?  】 ?≥0.7《 》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 农贸市场!。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1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 1《0000㎡~2【。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 ,表3:-5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3米 ? , , : 8米 ! : 《。 5米— , ?。 10米 ! — —10米 ! ,15米 《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