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3% 】。。。 ≤5】.0 ! 详见 【 【 表3-》。1-1? 》 表3-—1-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 ≤40!% : ?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6.0 》 ! — 商业 》 【 用地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住楼 【 【 ≤50》% : — : 不限制 ! — 25%《。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5%》 ?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1-1 !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 22 【- :30 3!0-37 】 , 3:7, ,-5:0 5】0 - 60 【 , 《。 — ≤6 ! 7~8 【 : , 9 — 10~1—1 1】2 — 13 ~ 15】 —16~?18 ! ? 《住宅建筑《密度 【 ≤?33%? ≤2】8% — ≤2《7% — ≤26—% — 2?4% — : ≤23% 】 ≤22%】 , ≤2【0% 【 ≤:20% ! 】住,宅建筑? , 》 容积率 】 ≤2.0! 》 ,≤2:.0~2.2 【 ? ≤2.3 】 ≤2—.4 】。≤2.5《 ≤2】.7 》 ?≤,2.:。8 》 ≤3.0 】 ≤3.3-!3.4?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2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10!。0 】 》。 19~24【 2【5~27 ! ,28~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 ≤18%》 》 ≤17% ! ≤16%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4.3—-4.5 》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 : 总容 【 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 ,。 , 住宅 】 ? 容积《率 》 》 , 《。 二类 》 ? 居》住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30%! 】 ≤5.0 】 : 详见】 《 表—3,-2-1 【 , 表3-【2-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商】 住 ?。 ? ≤40% 】 —≤5.?5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 ≤35%》 — ? :。≤5.?0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4】5% 》 ? ≤:。7.0 【   《。 】 20?% —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 :。 , ≤7.0 ! ?。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 》 H≤16 ! H≤22—。 22】~30 《。 30【~37 》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 : H:≤5 《 ? H≤?6 ? ≤7~8 ! 》9 : 10 ! ? 1:1~1?2 《 13》~16 】 1:7~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35%】 —≤33% 【 《≤3:0,% ≤2!8% 】≤27%《 ≤2!6% 》。。 24—% : —≤23% 】 ≤22% 】 ≤【20% 】 :≤20%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1.!8 — ,≤2.2 》 ≤2【.3 《 ≤2.【4 》 ≤2.》5 ? , ≤2.7 ! 《≤2.8 】 ≤?3.0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2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 , 80》。 -: 1》00 》 】 19~2【1 — 22?~26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 表:3-3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备 !注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纯商《业建筑 》 ? 第?一分区≤60% ! 《 ≥1.《8 :   ! 》 《 第二分区—≤5:0% ? 《 , ≥1.5 — ?。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 ≥1.5 【 ?   《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 ≤50% 】 《。≥1.2 》 ?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30%≤M≤6【0% 】 重工业 ! ? ≥0.5 !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 —轻工业? ! ≥0—。.9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 30%≤M≤6!0% 《 , 《 , ,。 》 ? ≥0.7 !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 农贸?市场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第3.0—.5:条 :。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 ≤10000㎡ !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10000㎡~【20000㎡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 3米》 : , ,。 8米》 ? 【 5—米 】10:米 》 ! 10米》 15!米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