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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第:。3.0.1条 【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居住:。 ,。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33%】 ! ≤?5.0 【 详见】 【。 : 表?3-1-1 — , 》 表3-1-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40!%,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6.!0 》 》 !商,业,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住楼 【 ? , ≤50% ! 】 不限《制 : 《 》。 25?%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5% 《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1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H≤2》。2 《 : 22 -》 30 》 30-37! 3【7 -50 — ? 5?0 - 60 】 : :。 《 ≤6 】 , 7~8 】 9— 1【0~11 — 《1,2 1】3 ~ 15 】。 1》。6~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3!3%: ? ≤28% 】 , ≤27% ! ≤【26% ! 2:4%: ≤】23% 】 ≤22%— 《 :≤20?。% ≤2!0% ? — 【住宅建筑 ! 容》积率: 《 ≤2.—0 》 ≤?2.0~2.—2, 《 :≤2.3 】 :≤2:.4 【 ,。≤2.5 ! ≤2.7 】 ≤2.8 ! ≤3.0】 ? : ≤3?。.3:-3.4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1》-2 《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 60 - 8!0 《 80 -【 100 ! 》 ? 19~2】4 ? 《25~27 !。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18% 《 《 ≤17%》 》 ,≤16%《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4—.3:-4.5《 ? :。。 4.6《~5:.0 ?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 《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 — 】容积率 《 ? ! 二?类, —。 居住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 ,≤30% 【 ? ≤5.0 ! !详见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40%! ≤】5.5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5.0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 ≤》45% 【。 ,。 , ≤7.0 !   ! 20% !。 ,   【 : 》 5.0《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 ≤7—.0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2-1】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H,≤22 【 22~》3,0 30!~,37 》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 , ? H?≤5 ? ? H?≤6 【 ≤7~8 】 9 》 》10: , : 11~1【2 13!~16 — 17~18】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5% 【 ≤—33% 【 ≤3》0% 【 ≤28% 【 : :≤27%《 ? ,。 ≤26%【 ? 2》4% — ≤《23:%, ≤2!2% !≤20% 【 ≤20%】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 ≤1.8 】 ≤》2.2 【 ≤2.3— :。 ≤2.【4 ? ≤2.5 ! ≤2【.7 】≤2.8 》 ≤3.】0 ≤】3.3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2-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 80 - 】 100 【。 : , 《 19—~21 !22~26 !。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 ≤1?7% 》。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3.4-3.6【 : ≤》3.:。7-4.5 — ? 4.6~—5.0 《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表3-3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备! ,注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 第二分区≤5】0% 》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 ,。 ? 无控制要—求 :   ! ,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 ≥1—.5 ?。 》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50【%, : : ≥1》.2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服务用房 】  《 】 30%≤M≤6!0% !。重工业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轻!。工业 】 ≥0!.9 】 【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30%《≤,M≤60% — ?   —。 ? ≥0.7!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农贸市场—。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第3.》0.7条 》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10000㎡】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3米 】 , ? 8米 ! — 5米 ! ?10米 【 【 : 10米 — —15米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