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第:。3.0.1条 【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 二类
】 】居住:。 ,。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33%】
! ≤?5.0 【
详见】
【。 : 表?3-1-1
—
, 》 表3-1-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40!%,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6.!0 》
》
!商,业,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住楼 【
?
, ≤50% !
】 不限《制 : 《
》。 25?%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5% 《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1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H≤2》。2
《 : 22 -》 30
》 30-37!
3【7 -50
—
? 5?0 - 60
】 :
:。
《 ≤6
】
, 7~8
】
9—
1【0~11
— 《1,2
1】3 ~ 15
】。 1》。6~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3!3%:
? ≤28%
】
, ≤27% !
≤【26%
! 2:4%:
≤】23%
】 ≤22%—
《 :≤20?。%
≤2!0%
?
—
【住宅建筑
! 容》积率:
《 ≤2.—0
》 ≤?2.0~2.—2,
《 :≤2.3
】 :≤2:.4
【 ,。≤2.5
! ≤2.7
】 ≤2.8
! ≤3.0】
? : ≤3?。.3:-3.4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1》-2
《
?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 60 - 8!0
《 80 -【 100
!
》
? 19~2】4
? 《25~27
!。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18%
《
《 ≤17%》
》 ,≤16%《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4—.3:-4.5《
? :。。 4.6《~5:.0
?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
《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 —
】容积率 《
?
! 二?类,
—。 居住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 ,≤30% 【
? ≤5.0 !
!详见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40%!
≤】5.5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5.0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 ≤》45%
【。 ,。 , ≤7.0
!
! 20%
!。
,
【 : 》 5.0《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 ≤7—.0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2-1】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H,≤22
【 22~》3,0
30!~,37
》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
,
? H?≤5
?
? H?≤6
【 ≤7~8
】 9
》
》10:
,
: 11~1【2
13!~16
— 17~18】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5%
【
≤—33%
【 ≤3》0%
【 ≤28%
【 : :≤27%《
? ,。 ≤26%【
? 2》4%
— ≤《23:%,
≤2!2%
!≤20%
【 ≤20%】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 ≤1.8
】 ≤》2.2
【 ≤2.3—
:。 ≤2.【4
? ≤2.5
!
≤2【.7
】≤2.8
》
≤3.】0
≤】3.3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2-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 80 - 】 100
【。
:
,
《 19—~21
!22~26
!。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 ≤1?7%
》。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3.4-3.6【
: ≤》3.:。7-4.5
—
? 4.6~—5.0
《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表3-3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备! ,注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 第二分区≤5】0%
》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
,。
? 无控制要—求 :
! ,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 ≥1—.5 ?。
》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50【%,
:
: ≥1》.2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服务用房
】 《
】 30%≤M≤6!0%
!。重工业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轻!。工业
】 ≥0!.9
】
【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30%《≤,M≤60% —
?
—。 ? ≥0.7!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农贸市场—。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第3.》0.7条 》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10000㎡】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3米
】
, ? 8米
!
— 5米
! ?10米
【
【 : 10米 —
—15米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