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 ,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 《 》 二类? 》 【 居住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33—% 】 , ≤5.0 】 》。 :。 :详见 】 表—3-1-1 — :。 表3【-1-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 , , : ≤40%》 , ?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 : : ? ≤?6.0? 》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住楼 — : ? ≤《50% 》 !不限制 — 2!5%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 ≤45% 【 【 ,。 不限制 【。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1 ! :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22 ?-, 30? 3【0-37 】 37《 -50《 》 50? - 60》 , — — ,≤6 ? 7~】8 》。 :9 《 10~11】 12】 —13 ~ 15 】 16~1!8,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3% 】≤28% 】。 ≤?。27% — ≤》26% 》 ?。 24% 】 ? ,≤,23% 【 ?≤22% 》 ≤20】% ? ≤20% ! 《 《 《 住宅建筑 】 —容积率 — : ≤?2,.0: 》 ≤2.《0~:2.2 !≤2.3 》。 》≤2.4 【 : ≤2.5 】 ?≤2.?7 ? ≤2.8】。 ≤【3.0 — , ≤3《.3-3.4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80 - — 10《0 》 ,。 — 19~24】 25】~27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4.3-4.5 】 ,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 】。 ?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 : — 容积率 — : — 》二类 !。 居住 ! :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30?% ? — ≤5《.0 《 ? , 详》见 ! 表3-2-1【。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 ≤4?0,% 》 ≤《。5,.5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5.0 【 《 ?。 】 商业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4,5%: ≤】7.0 —  《 【 2《0% 【 :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0% 《 :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 H≤22》 : 22~3】0 《 3《0~3?7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 H≤5【 H≤6! ? ≤7~—8 》 9 】 10 》 ? 11?~12 《 : ?13~16》 —17:~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5% ! ≤?33% 】 ≤30%— : ≤28%】 ? ≤2》7% ? 《 ≤?26% 《 24%! 【≤23% —。。 ≤—22:% ≤!20% 《 ,。 ≤20】%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1.7? ? ≤1.—8, : ≤》2.2 !≤2.3 】 ≤2.4 】 ≤2.5 ! : , :。≤2.7 】 ≤2《.8 ? ? ≤3.0 【 :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2-【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60! - 》 8:。0 》 , 80 《-, ? 100 ! , 【 19~21 】 : , 22~26—。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 ,≤3.4《-3.?。6 《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 表?3-3 《。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备 注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第二分区≤50%! 【≥,1.5 【   【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 第二分区【≤40% 》 ?。 无控制要求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院、?疗养:院 : ,。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 ≤40% — ?   — 》。 ?≥1.5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 ≤50% 】 ? ≥1.2 !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服务用房 —。   ! , 3【。0%:≤M≤?60%? : , 重》工业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轻工业【 】 ≥0.9! :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 !30%≤M≤60】% 【   》 ? : :≥0.7 》 》   ?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农贸市场【 》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1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 表3-5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 3米 ! 8米 】。 《 》 5米 ! 10米 ! ! 10米 — 15米!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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