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表3-1【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 《
— 二类
】
:。 》 居住
】
? — 用地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 ? ≤33% 】
?
≤5【.0 ? ,
—。 详?见
【。 , 表3-【1-1
》 ? , 表3-1—-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 ≤40% 】
》 :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 ,
《 ≤6.0—。
】
》
? 商业 》。
—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住楼 ?。
】 ≤50%—
—
不限【制
】 《25%? : ,
5.!。0 》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5%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1!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2】2 :- 30
【 30》-37?
,
》37: -50
【 , 5?0 - 6》0
】
≤6!
7~!8
》 9
【 10《~11
《
12
! 13— ~ 15
!。。 1?6~18
—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33?%
:
≤28】%
【≤27%《
≤】26%
【 24% 【
: ≤23%】
≤2!2%
《 ≤20%】
? ≤20%
】
】
住—宅建筑
! 容积率
! : ≤2《.0
】≤2:.0~2.2
【
: ≤2.—3
≤】2.:4
≤2!.5
《 《≤2.7
】 , ≤2.8
【 ≤》3.0
【 ≤3.3—-3.4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100
!
《
【 19~24
】 《。25:~,27
【 ,2,8~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 ≤4—.3-4.》5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
!
【容积率 《
—
?
》二类
— ? 居住 》
,
: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0% 】
,
≤—5.0 —。
:
》详见
—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商】 住
【 ≤4《0%
《
:。 ≤5.5【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35% !
≤5!.,0
—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 住
】 ?≤45%
】 , ≤7《。.,0
【。
】 20%
】
!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0% !
—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H≤22》
—。22~30
】 30~37
!
37【~5:0,
《 50~60
】
《
:。
平】均层数?(层)
》
H≤【5
? H≤6
】
≤—7,~8
《 9
】 10》
11~!12
【 13?~16
》 17~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5%
【
《 ≤33%
! , :≤30%
》
≤28】%,
: ≤27%】
:
《 ≤26《。%
《 , 24%—
《 ≤2》3,%
】≤22% 》
≤20!% :
《 ≤20%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1.【6
:
? ≤1.7
【
《 ≤1.8》
》 ≤2.2
—
? , ≤2.《3
≤2!。.4
≤!2.5
!≤,2.7
—。 , :≤2.?8
:
《 ≤3.0
【 ≤3—.3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2-2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
《 80 - — : ,100
】
》 19~2】1
—。 22~26
! : 27~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3.7-4.5!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 》 表3-3
】
】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备 注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第二分区》≤50?%
》 ,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 第一分区【≤45%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无控:制要求?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1.5【
? :
》
》
—
【 工—业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50% 》。
≥1】.2
《
【
:
—
】 》 生产厂房、】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 30%《≤M≤60% 【
重【工,。业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 轻工业
】 】 ≥0.《9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 30%!≤M≤60%
】
,
【 》 , :≥0.7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农贸《市场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1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3米【
8米!
? ,
》
—。5米 ?
》 10米
【 :
】 10米
! , 15米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