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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   ! 二类 】 《 》 居住 【。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 】。 ,≤33% ! —≤5.0 ! 》详见 》 《 ? 表3-1》-1 ? 表3!-1-2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4:。0% ! 《≤7.0 》 ,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6.0【 《 】 ,。 《 商业 ! :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住楼 】 ≤!50% 【 《 ?不,限制 【 : 25%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 ≤4?5% ?。 《 ?。 ?不,。限制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1 !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H≤22! 《 :22 - 》30 【 30-37 【 3—7 -50 — ? 50《 - 60 】 【 ≤6— 7~!8 【9 :。 : 10~1【。。1 1】2 1】3 ~ 15— 1【6~18 ! 】 ,住宅建?。筑密:度 《 《≤33% — ? ≤28% — ≤2【7%: , ≤2】6% — , 24% — 》 ≤23%》 : ≤—22:% ? ≤20【% : 》≤2:0% 】 ? , 住宅—建筑 》 容积】率 】≤2.0 】 ≤2《.0~?2.:2, 《 ≤?。2.3 》。 《≤2.4 】。 ≤2.5 ! ?≤2.7 ! ,≤2.?。8 《 : ≤3.0》 ≤【3.3-3》.4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 60? - 80》 : 《80 ?- 100 ! : 《 ? 1》9~:24 【 25~27 【 《 28~《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 ,≤4.3-4.5 !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 ? : ,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 : — 容积率 】 ? , 》 二类 】。 : ? 居住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0!% — : ≤5.0【 】 详见 — ,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 20%小—于5:0%时? , —商 住 》 : ≤40% 】 , ≤—5.:。5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 》 ≤5.0》 【 》 商业 ! — 用地 —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 住 — ≤4【5% 《。 ≤7.】0  】 》 》20% 】   】 : : 5.0 —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0% 》 —。 ≤《7.0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 《 规划限高(米【) 】。H≤1?6 【H≤22 【 22~30 ! 30~3!7 《。。 3《。7~50 【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 H≤5! ? H≤6 ! ≤7~8【 9【 :。。 10— , 1—。1~12 — 13—~16 】 17~18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5% ! ≤33% 【 ? ≤《。。30% 】 ≤28% 【 ≤27% !。 —≤26% 》 《 24% ! : ≤23% — 《 ≤22% 【 ≤2】0%: : ?。 ≤20%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1.6 】 :≤1.7 ! ≤1.8 ! ≤2《.2 【 ≤2.3 !。 ≤2.4 【 《 ≤2.5 【 ≤2.7 !。。 《 ≤2.8 【 ? ≤3.0 【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2-:2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 : : 60 - — 80 【 80 -】 《100 】 —。 19~—21 ? 《 22~26— 2【7~32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3.:7-4.5 ! 4.《6~5.0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 表3《-3: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备 注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第二分【区≤50% — ≥1.!5 》。   《 :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40%?  】 ! ≥1?.5 ?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50】% ≥!1.2 《 》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服】。。务用房? 《   — : 《 30%≤M≤】60% — 重工—业 ! ≥0.5 【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 》 轻?工业 【 》 ≥《0.9 》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30%≤M≤!60% 》 《  :。。 : : 》 ≥0?.7 !  : , 】 公共服【务 ? , , 设施用地!。 , 农贸】市场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1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 ≥20000㎡】 , 《 第》3.0.9条 【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 , ? ? 3米 》 ? 8米 ! 】 5《米, 10!米 : : 【 : ?10米 《 ? , 15米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