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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 : 住宅容积【率 】 《 ?  : , : 》 二类 — 【 , : 居住? ! 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住】 宅 《 —。 ≤3》3,% — 》 ,≤5.0 ! 详—见 》 【表3-1-1—。 》。 : 表3?-,1-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4】0% 《 ? —≤7:.0 ? ? ,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6.!0, — , 【 ? 商业 —。 ? 用地【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住楼 》 ? ≤【50%? — 》不限:制 — —25%? 《 5.】。。0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5《% ! 不限制—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1 】 规划限高!(米) 》 》 平均层数—(层) ! H≤22 【 22 - !30 】30-?。37 3!。7 -50 — 50 -! 60? — 》 ≤6 ! , 7~8 【 9 ! 10~1—1 12! 《。。 , 13?。 ~ 1《。。5 》 16~》18: — , 【住宅建筑密度— 》。 ≤33》% 》 ≤28》% ≤】27% 》。 : ≤26% 】 ,。 24% !。 《 ≤23% 】 : ≤22—。% 》 ≤20% 】 ≤》20% 》 【 住宅建筑! !容积率 】 ≤2.》。0 — ≤2.0~—2.2 《 ≤2.】3 : ≤—2.4 【 ≤?2,.5 ? 》≤2.7 》 ≤2.8! ≤3.!0 《 ≤3.3-3!.4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 10》0, : 《。 1!9~24 》。 25~】27 —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3.5-4.2! 《 ≤?4.:。3-4.5》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 总建筑密》度 】总容 》 : 积》率,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 》 《容积率 ! 》 二类 ! , 居住【 》 用》地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0% ! 》≤5.0 —。 《 详见 ! ? 表3》-2-1 】 表3-2-!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 ?≤40% 】 ≤《5.:。5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5.0 — ! — ,商业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45:% 【 ≤7.0》 《 ,   《 : 》 20?% 【 ,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40% 】 ? : ≤7.0 【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2【-,1 【 : 规》划,限高(?米,) 】H≤16 ! H≤22 】 2《2~3?0 【30~?。37 ? 《 37?~50 !50~60 】 ? ,。。 《 平均层数(层!) 》 H≤5— , : H≤6 】 ≤7~8】 》 9 1!0 — 11~《1,2 — 13~16 ! 17~1【8 《。 ? 《 ? :住宅建筑密》度 】≤35% — ? ≤33%》 ≤】30% 》 : ≤?28% !≤27% — ,。 : ≤26% 】 》24% — ≤2—3% !≤22% — ≤20】% 【 ≤20%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 ≤1》.7 【 ,≤1.8《 —≤2.2 ! ≤2.3 】 ≤2.4【。 : : ≤2.5— ≤【2.7 】。 ≤2.8 — ≤3【.0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2 【 ?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80】 - 10】0 】 ? 19—~,21 2!2~26 【 ,。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3-3 》 ,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备, 注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 ,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 《第二:。分区≤50% ! ,。。 , ≥1.5 !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第一【分,区≤45% ! 无控制要求 ! —。  : 】 第二分区!≤,40:% 》 无控制要求】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1【.5 ?。   !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 ≤50% 】 ≥1.】2 《 ?   —。 《   】 》 , : 生:产厂房、《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3《0%≤M≤6—0% !重工业 ! ≥0.5【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轻工业 》 : ? ≥0!.9: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M《≤,60% — :  ? 《 》 ≥0.7 【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农贸市场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1—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20!000㎡ 》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 表3-《。5 —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 3米 《 —8米 》 》。 》 :5,米 】10米 《 ?。 》 , : 10米— — 1:。5米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第3.0.1】1条: ,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