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表《3,-1
?
【。 用地性【质
?
:。 ,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
《 》 二类?
》 【 居住
—。 ! 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33—%
】 , ≤5.0 】
》。 :。 :详见
】 表—3-1-1
—
:。 表3【-1-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
, , : ≤40%》 , ?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 :
:
? ≤?6.0?
》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住楼 — :
? ≤《50% 》
!不限制 —
2!5%
【
?。 5.《0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 ≤45% 【
【 ,。 不限制 【。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1
!
: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22 ?-, 30?
3【0-37
】 37《 -50《
》 50? - 60》
,
—
— ,≤6 ?
7~】8
》。 :9
《 10~11】
12】
—13 ~ 15
】
16~1!8,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3%
】≤28%
】。 ≤?。27%
— ≤》26%
》
?。 24%
】 ? ,≤,23%
【 ?≤22%
》
≤20】%
? ≤20%
!
《
《
《 住宅建筑
】 —容积率
— : ≤?2,.0:
》 ≤2.《0~:2.2
!≤2.3
》。
》≤2.4
【 : ≤2.5
】 ?≤2.?7
? ≤2.8】。
≤【3.0
— , ≤3《.3-3.4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80 - — 10《0
》
,。
— 19~24】
25】~27
!。28~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4.3-4.5
】
,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
】。 ?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
:
— 容积率
—
:
—
》二类
!。 居住
! :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 住? ,宅
】 《。≤30?% ?
— ≤5《.0 《
?
, 详》见
! 表3-2-1【。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
《 商 住
】 : ≤4?0,%
》 ≤《。5,.5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35% 【
【 ≤5.0 【
《
?。
】 商业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商 住】
《 ≤《4,5%:
≤】7.0
— 《
【 2《0%
【 :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0% 《 :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 H≤22》
: 22~3】0
《 3《0~3?7
3】7~50
! 50~60
!
【 平均层数】。(,层)
》 H≤5【
H≤6!
? ≤7~—8
》 9
】 10
》 ? 11?~12
《
: ?13~16》
—17:~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5%
! ≤?33%
】 ≤30%—
: ≤28%】
? ≤2》7% ?
《 ≤?26% 《
24%!
【≤23%
—。。
≤—22:%
≤!20% 《
,。
≤20】%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1.》6
≤】1.7?
? ≤1.—8,
: ≤》2.2
!≤2.3
】 ≤2.4
】 ≤2.5
!
: , :。≤2.7
】 ≤2《.8
?
? ≤3.0
【
: ≤3.—3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2-【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60! - 》 8:。0
》 , 80 《-, ? 100
!
,
【 19~21
】 : , 22~26—。
—27~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 , ,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 ,≤3.4《-3.?。6
《 ≤3.7【-4.?5
—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 表?3-3
《。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备 注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第二分区≤50%!
【≥,1.5
【
【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第一分区≤4!5%
— , 无控制要求
!。
—。。
—
》 第二分区【≤40% 》
?。 无控制要求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院、?疗养:院 :
,。
? 按规范执【行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 ≤40% —
?
— 》。 ?≥1.5
—
—
《
《
?
》
!工业
》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 ? ≤50%
】 ? ≥1.2
!
》
《。
!
:
, 《 生产厂【房、
《
: 【 :配套办公用房、【
】 》服务用房
—。
! , 3【。0%:≤M≤?60%?
:
, 重》工业
《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轻工业【
】 ≥0.9!
: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
!30%≤M≤60】%
【
》 ? : :≥0.7 》
》
?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农贸市场【
》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社会】停车场(库》),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 ≤1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 10000】㎡~20000【㎡,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 表3-5
—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
?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
》 3米
! 8米
】。
《
》 5米
! 10米
!
! 10米 —
15米!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 第3.0.10条!。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