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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    》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 , ,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  :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 , 】 表3-1【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 总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  《 — 二类 】 :。 》 居住 】 ? — 用地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 ? ≤33% 】 ? ≤5【.0 ? , —。 详?见 【。 , 表3-【1-1 》 ? , 表3-1—-2: ,。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 ?商住楼 ! ?。 ≤40% 】 》 : , ≤7.0 ! 】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 , 《 ≤6.0—。 】 》 ? 商业 》。 — ? 用地 《 》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住楼 ?。 】 ≤50%— — 不限【制 】 《25%? : , 5.!。0 》 ,。 : 《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5% ! 不》限,制, 》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1-1! ? !规划限高(米)【 : 平】均层数(《层) ? 《 H≤《2,。2 2】2 :- 30 【 30》-37? , 》37: -50 【 , 5?0 - 6》0 】 ≤6! 7~!8 》 9 【 10《~11 《 12 ! 13— ~ 15 !。。 1?6~18 — : ? : ? 住宅建筑密【度 《 《。≤33?% : ≤28】% 【≤27%《 ≤】26% 【 24% 【 : ≤23%】 ≤2!2% 《 ≤20%】 ? ≤20% 】 】 住—宅建筑 ! 容积率 ! : ≤2《.0 】≤2:.0~2.2 【 : ≤2.—3 ≤】2.:4 ≤2!.5 《 《≤2.7 】 , ≤2.8 【 ≤》3.0 【 ≤3.3—-3.4 !。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表!3-1-2 【 ! 规划限《高(米?)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80 》 80 -【 100 ! 《 【 19~24 】 《。25:~,27 【 ,2,8~32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1!7%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5-4.2 ! ,。 ≤4—.3-4.》5 《 ?4.6~5.—0 【。 (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 , 总容 【。 —积,。率 【 住宅建筑密—度 ? 住宅 ! 【容积率 《 — ? 》二类 — ? 居住 》 , :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 住 宅 】 】 :≤30% 】 , ≤—5.0 —。 : 》详见 — , 表3-2】-1 】。 :表3:-2-2 【 《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 》 20%【小于50《%时: 商】 住 【 ≤4《0% 《 :。 ≤5.5【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 ≤35% ! ≤5!.,0 — ? , 《 《 商业 — ? 用地 【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 《 商 住 】 ?≤45% 】 , ≤7《。.,0 【。  】 20% 】   ! : 5.0 ! !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 ≤40% ! — :。 ≤7.0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表3-2-1 【。 : : 规】划限高(米》), 《 H≤》1,6 — H≤22》 —。22~30 】 30~37 ! 37【~5:0, 《 50~60 】 《 :。 平】均层数?(层) 》 H≤【5 ? H≤6 】 ≤—7,~8 《 9 】 10》 11~!12 【 13?~16 》 17~18! 《 ? ? 》住宅建筑密度— 《 , ≤35% 【 《 ≤33% ! , :≤30% 》 ≤28】%, : ≤27%】 : 《 ≤26《。% 《 , 24%— 《 ≤2》3,% 】≤22% 》 ≤20!% : 《 ≤20% 【 :。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 ≤1.【6 : ? ≤1.7 【 《 ≤1.8》 》 ≤2.2 — ? , ≤2.《3 ≤2!。.4 ≤!2.5 !≤,2.7 —。 , :≤2.?8 : 《 ≤3.0 【 ≤3—.3 《 ?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 : : , 表3-】2-2 】。 规划!限高(米)》 , , 或】平均层数(层)【 》 60 -— ?。 80 《 《 80 - — : ,100 】 》 19~2】1 —。 22~26 ! : 27~32 【。 ? ! 住宅建筑》密度 】 ≤18% 【 ≤1—7% 】≤16?% 【。 : 住【宅建:筑,容积率 — ≤3.4-!3,.6 【 ≤3.7-4.5! 4【.,6~5.0》 《   —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 ,     —    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    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 , 》 表3-3 】 】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备 注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 !第一分区《≤60% 】 ≥1.8 】  — ? 《 — 第二分区》≤50?% 》 , ,。。。 ,≥1.5《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 第一分区【≤45% 【 《无控制要求》 《  《 : ? — 第二分区≤】4,0% !无控:制要求?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 ≤40% 】  【 【 ≥1.5【 ? :   》 》 —   【 工—业 【 【仓,储用地 【 市场》用地 !≤50% 》。 ≥1】.2 《   【 : —   】 》 生产厂房、】 — — 配套办公用房、 ! ! 服务用房 】  【 — : , 30%《≤M≤60% 【 重【工,。业 : ≥!0.5 【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 》  【 《。 》。 轻工业 】 】 ≥0.《9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   【 30%!≤M≤60% 】 ,   【 》 , :≥0.7 !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农贸《市场 】 ≤50% ! 无控制要【求,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50% 》 : 无控—制要求 】 :  ?。    !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     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 《 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     》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 【 : ,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面积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 ≤1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 1000【0㎡:~20000㎡ 】 【 ,。 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 , ≥?20000㎡— 【 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 》   ? (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    (》。。。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 表3-—5 ! 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 ! 3米【 8米! ? , 》 —。5米 ? 》 10米 【 : 】 10米 ! , 15米 】  【。   (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    — (6?),公共开放空间—可作为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用途需《单独报?建且建?成后其权属》(含土地、绿化、广!场、构筑物等)【应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 ? ,   (5)为【社会所提供》的公共空《间范围开发商应告】知购房户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说明: 【 第3.0》.10条 》 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停《车场、市《政,广场等)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   (1》)R≤2.》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2):。2.0<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3)】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5!.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核,定面积的《15:% — 第3.0.—11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