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道路!总则:
?。
第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 (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
第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 :
》 项 目
【 快
】 ?。 主
!次,
支 !
【
— 机:动车设计
【 车速(!km/h)
! 8060
】
, 605【0
— 403《。0
3】0 20
!
?
?。 : 道路网密度
】
(】km/km》2) ?
—0.40《.5
?
》0.81《.2:
1【.21.4》
《 3?。4
《。
:
》 道路中机】动车
【 《道条数(《条,)
— 68
— : 68
【 ?46
》 2《4
》
?
道】。路宽:度(m)《
《。 6080
】
《 《 》(含辅道)》
? , :。。 355《5
2】5,40
【 2:030
《
《
《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
?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 ,第七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 : 车型及行—驶状态
【 , 计算行车速度(!km/h) —
车【道宽:度(m)《 ,
!。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 ≥40—
: 3》.75
!
】<4:0,
—3.5
《
, :
— 小型汽车专!用线
!
3】。。.253《。.5:。
—
》 公共汽车停】靠站
》 《
《 3
》
:
第八【条 :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
》
【(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
《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
《
《。 车行道种类 】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行驶车辆】种类
【 各?种汽车
》
, 无轨电车 !
自【。行车、行人
】 ? 其他非机》动车
》 ,
! 最?小净高
— 4.5
】
5.0
!
? 2.5》。
3.5!
?
第十条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
第》十二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