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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 第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 :第,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 : 《。项,。 目 】 快 —。 ?主 》 次 — 支 【 】。。 : ? 机动车设计 ! 车【速(km/h—) 【 8060》 ? 6050 ! 4030】 30 !20 【 】。 道路网密》度 : 】(km/k》m2) ! ,0.40.5 】 0.81.!2 — 1.21.4 ! 34 【 《 — , 道路中》机动车 【。 道条数】(条) 【 6《8 68! —46 ? , 24 】 】 道路宽【度,(,m) ? , , 6080】 ! (含【辅道)? 【35:55 2!540 】 ,203?0 —。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 第六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 : ,第七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 , 《 车型及行】驶状态 】 计?算行车速度(km/!h) 》 车道宽度(!m) ? 《 — ?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 ≥40 ! 3.7—5, ! , ,。 <40— 3.】5 — 》 小型汽车专!用线 ? , 《   【 3.253.5】 【 《 , 公共汽车停【靠站 》   】。 : 3 ! 第八条 》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   》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 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行驶》车辆种?类 : 各种汽!。车, 《 无轨电车 !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 【 最小净高】 — 4.5《 : 5》.0 】2,.5 — 3.5 】 《 第十条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十二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