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道路总则
》
?第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
第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第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
项【 目
】 快
《
主
】
《 次
《
: 支
【
》
—。 机动车设计
! 车速】。(,km:/h)
! ,8060
】 6050
】 403【0
30! 20
【
《
?。 道路网密度 !
》 : ,(km/km2)】
? , , 0.《40.5
》
》0.81《。。.,。2
《 , :1.21《.4
》 34
!
— 道路中机】动车
! 道条数(条【)
》 68
】 , 68
【。。 4《6
《 24》
—
《 《道路宽度(m) 】
—6080
】 — (》含辅道)
—
35【55
《 , 2540
】
20【30
【
《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
?。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
》 第六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
:
第《七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 , ,
车【型及行驶状态
】
》计算行车速度—(km/h)
】
: : 车道宽度》(m)
》
?
: ,
《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 ≥40
》
3.75!
,
【
》 ,<4:0
— 3.5《
!
小—型汽车专《用线
【
!3.253.5【
《
! 公共汽车》停靠站
—。 ,
》
3
【
第八!条 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
? (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 《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 :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
《
》 :车行道种类
! 机动车
】
, , 非《机动车?
】 ,
行驶】车辆:种类
》 ? 各种?汽车 ?
无轨电!车
》 自行车、行人!
》 其他非机动【车
》
【 最小净高 !
4【.5
【 5.0
— 《2.:5
3】.,5
》
第十—条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十二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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