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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总则 》 ?第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 第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第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 项【 目 】 快 《 主 】 《 次 《 : 支 【 》 —。 机动车设计 ! 车速】。(,km:/h) ! ,8060 】 6050 】 403【0 30! 20 【 《 ?。 道路网密度 ! 》 : ,(km/km2)】 ? , , 0.《40.5 》 》0.81《。。.,。2 《 , :1.21《.4 》 34 ! — 道路中机】动车 ! 道条数(条【) 》 68 】 , 68 【。。 4《6 《 24》 — 《 《道路宽度(m) 】 —6080 】 — (》含辅道) — 35【55 《 , 2540 】 20【30 【  《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 ?。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 》 第六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 : 第《七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 , , 车【型及行驶状态 】 》计算行车速度—(km/h) 】 : : 车道宽度》(m) 》 ? : , 《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 ≥40 》 3.75! , 【 》 ,<4:0 — 3.5《 ! 小—型汽车专《用线 【   !3.253.5【 《 ! 公共汽车》停靠站 —。 ,   》 3 【 第八!条 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 ?     (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   《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 :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 《 》 :车行道种类 ! 机动车 】 , , 非《机动车? 】 , 行驶】车辆:种类 》 ? 各种?汽车 ? 无轨电!车 》 自行车、行人! 》 其他非机动【车 》 【 最小净高 ! 4【.5 【 5.0 — 《2.:5 3】.,5 》 第十—条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十二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