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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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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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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 ,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四》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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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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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 , ,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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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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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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