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3.4.1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3. 4. 2 桥架、线槽和暗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做伸缩处理。
3. 4. 3 敷设的暗管应便于线缆的布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管直线敷设路由较长时应加装过路箱(盒),过路箱(盒)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并应安装在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部位。
2 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3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 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其他暗管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
5 暗管管口应光滑,并有管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不宜短于25mm。
6 至电信间、设备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
7 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
8 在墙壁内敷设的暗管应采取水平和垂直方向,不得斜穿敷设。
9 暗管与其他设施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 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0.3m处、弯头处两端和直线段每隔3m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3.4.5 管、槽的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和主干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50%;穿放绞合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25%;穿放多对电话线或4对对绞电缆或水平光缆的线管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30%,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
2 至信息插座的暗管内穿放4对对绞电缆时,电缆数量不宜超过4根。
3.4.6 金属桥架、线槽和导管应良好接地。
3. 4.7 楼内线槽、桥架、预埋暗管等设施的安装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